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以及与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本市五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区)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二章 车辆入城管理
  第五条 凡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和核定载人数13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准在二环路以内行驶。即东二环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北二环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西二环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南二环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第六条 凡载质量1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含微型货车及客货两用车),每日7:00-19:00期间,不得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承担抢险任务和运送生活必需品及接送职工上下班等有特殊需要的上述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入城通行证,并按入城通行证上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八条 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通行证的车辆,每日上午7:00-8:30、下午17:00-19:00两段高峰期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九条 凡未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一律不得在一环路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西昌路、一二一大街、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十一条 凡挂云A·T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周一至周五实行轮休制度。车辆号牌末尾数是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
  (二)轮休车辆,轮休日7:30-21:00不得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行驶;
  (三)上述车辆应按轮休时间,在车辆后方左右侧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
  第十二条 云A·T号牌以外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能在指定的场、站上下乘客。
  第十三条 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二)7:00-21: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行驶;
  (三)凡住地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限制通行区域内,拥有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的
单位和个人或者运送蔬菜的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核发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准予通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在禁行和限制通行区域内拉运货物及人员。
  第十四条 人力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须牌证齐全。未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下同)范围内行驶;
  (二)每日7:00-19:00不得驶入一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环路);
  (三)运送生活必需品的人力三轮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或使用拼装、改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更、过户的,须在二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代办车辆、驾驶员手续或代办各种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为名收骗钱财,扰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秩序。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无驾驶资格、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八条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能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其他车辆可以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不得占道或骑线行驶。
  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应改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允许本市公共汽车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了职工上下班交通车通行证的车辆或大型旅游客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允许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条 禁止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位停放,计时缴费。
  停车后不按规定缴费者,视为不按规定停车。
  第二十一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应在设置的站点按顺行方向靠右侧路边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未设站点的道路,在不影响其它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应紧靠道路右侧沿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行驶中突然变更车道、急转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准在站点候客。
  第二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或旅游车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窜线行驶、沿街揽客和挤占公交车站点或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三)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在本车道内等候,不得突然变更车道或进入路口或进入划定的禁停区内,影响相邻车辆通行;
  (四)行经多相位信号控制的路口和渠化路口时,须按信号和标线指示通行。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使用涂改、伪造、骗取或转借、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三)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
  (四)一人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或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或号牌;
  (五)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机动车;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或违反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
  (七)在人行横道内临时停车或左转弯、掉头;
  (八)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进入站点;
  (九)客运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
  (十)在道路上从车辆左边上下乘车人;
  (十一)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道路和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不准鸣剌叭。
  第二十六条 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或在左转弯信号时掉头,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凡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不准机动车掉头。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10米至3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除需紧急救险外,驾驶员执行前款规定后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转移至安全处,并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及事故不能行驶,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客、货机动车的,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并在被牵引车后明显位置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