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的具体要求。
三、条文释义: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禁止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的行为;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要求;第三款是关于运载危险物品的要求。接下来,我们将逐款进行解释。
在第一款中,首先要对“载质量”和“超载”这两个术语进行解释。
“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净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88年公交管第52号文件的解释,关于汽车载质量的核定问题,货车按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即出厂说明书)规定核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客车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大客车技术文件规定的乘坐人数小于GB7258—87规定的,一般按技术文件规定核定,如车主要求增加乘坐人数,允许加装固定折叠座位,但总乘坐人数不准超过GB7258—87规定。大于GB7258—87规定的,按GB7258—87规定核定。
“超载”,超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动车载物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另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载人时,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这里的超载是指前一种情况。
近年来,机动车超载,尤其是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的难点。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
事故,直接威胁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
为了禁止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不少专门整治措施。200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要求集中宣传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强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要求组织民警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质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恢复原状。
为了加强源头管理。要求车管部门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下列变更、改装: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2、车辆的外廓尺寸;3、载货车辆改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
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45号)的规定,对其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要责令驾驶员纠正。
但是,由于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不断发生。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超载问题作为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努力解决的问题加以对待,对超载的两种情况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予以禁止。
本条第一款除了禁止超载以外,还提出了其他装载要求,主要是载物的长、宽、高等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以及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在这里,载物“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准许距离。“宽度”是指,有车厢的以不超
过车厢左右拦板为限,即货物须与车厢左右拦板上下齐;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以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为限。“长度”是指货物不论是往前装还是往后装,其超出车厢部分不准超过规定的总长度。
目前,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对长、宽、高的具体要求是: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2、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3、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4、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5、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6、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机动车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超限“不可解体物”,是指明显超出前款规定要求的巨型机床等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物品。这些设备和物品不能解体,但又必须运输。对此,道路交通管理法并不一概禁止运输,而是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需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要求悬挂明显标志。
根据1993年《公安部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的规定,车辆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