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 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 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 20~60 岁,身高 155cm 以上,其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能 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应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心理品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的驾员。
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驾客运车辆必须至少具有两年安全驾驶经历。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
.
5、驾驶员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者有酒 后驾车的,超载超过 20%的或者超速超过 50%的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 12 分 ,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车辆维修及技术管 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 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客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 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  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 应急处置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八条  客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掌握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路线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程、确定授课人员,统一 开展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的召集、通知和组织 ,由安全科相关人员负责落
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听讲,专心实践,不得迟到早退 或者人代替。
第十一条   每次培训都要将出勤、评估、理论考试、实践考核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新进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目的: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员工能第一时间适应工作环境, 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十四条  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内容的培训;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3、行车安全告知知识、旅客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并收
、积累相关培训材料;
4、职特点和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5、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运业务知识,路线业务知识,车辆进出站及停报班等业务理论知识培训;
7、技术保障内容的培训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培训;
    ( 2 )车辆特点及日常保养知识的培训;
    ( 3 )常见故障普通排除方法;
(4)了解掌握路线特点,吸取事故教训和经验.
8、开车实习,熟悉掌握驾驶操作
9、跟车实习,熟悉掌握安全驾驶操作、掌握路面安全行车情况.
10、考核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及聘用合同。
三章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 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合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 ,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精心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 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 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节约燃料润料,做到 优高产低耗。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 和监卸工作,
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 定路线营运.
5、服站内指挥和管理 ,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 遇稽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制定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殊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 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坚固,长宽高及分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 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旅客全部上车后,进入驾驶坐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并告知旅客系好安 带。
5、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途经危桥,险路,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
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非常情况或者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必要时及
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 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即将排除,不带“病"运行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