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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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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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服务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
(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
(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第八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教学条件指标为200分、教学安全指标为150分、培训质量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100分、遵章守法指标为150分。
培训机构形象建设、科技及信息化设备应用情况、节能减排、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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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4.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教练员、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时弄虚作假或人为修改学时数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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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人员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是指教练车在教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教练员或学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培训机构、教练员的原因,对他人或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教学和服务
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培训机构及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保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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