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
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结果,提出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认定意见。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安全、质量、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企业形象和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考核项目中,除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照考核记分标准扣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及说明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4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下同)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企业稳定事件是指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职工或挂靠、融资(租赁)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体越级上访或发生客车集体停班,严重扰乱政府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体性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本企业权属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交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单车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录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按季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规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其中,在县(市、区)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在设区的市或省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材料应由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此为依据对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单独初审或评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别建立档案,其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分别报送,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当地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后,应当结合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认真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 ,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审,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审结果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