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认定肇事司机因违章计分已满12分,应属于无照驾驶,因此拒绝赔偿肇事车单位的4万余元修车费和其它损失。肇事车辆单位某置业公司为此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车辆维修费32000元,公路护栏维修费用11200元。2004年7月9日,置业公司为其拥有的捷达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同年11月24日,置业公司司机杨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车损和物损,并因此支付了投保车辆维修费用32000元和公路护栏维修费用11200元。事后,原告依保险合同和《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的规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驾车司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员违章记分已满12分,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拒绝理赔。置业公司认为,尽管司机杨某在2003年11月24日即已满12分,但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杨某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其驾照仍属有效。而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他们完全是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拒赔保费。而因违章计分已满12分的司机是否属于无照驾驶,成为此案争议焦点。首先,有关“无有效驾驶证”的争议早已存在,因为其概念并不明确,因此在2000年,保监会印发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尽可能地以列举的方式加以阐明,其中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8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有关因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能免责的情形,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对列举之外的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而本案是否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就需要查阅和研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而依据公安部颁发的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可以知道:1、当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扣(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之前,不能认定该驾驶员没有驾驶证;2、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只有当该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3、撤销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虽然驾驶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只有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撤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时候,才能认定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即使该驾驶证仍在驾驶员的手上。所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撤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
驶证的行政处罚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前,认为已记满十二分的驾驶员属“无有效驾驶证”的认定,是缺乏法律上和规章上的依据的。据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难以成立。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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