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程序
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指曾经获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其原有的从事驾驶活动的资格的处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较为严厉,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来进行。
(1)关于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先予扣留措施的规定。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其中,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本人没有权力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交通普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的处罚规定,判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构成要件。交通警察认定应当给予交通违法行为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所称“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交通警察为了保证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顺利作出以至有效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强制施行的临时性的非制裁性的措施。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扣留,只是约束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而不是对其最终的处分。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交通警察采取此种措施必须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警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履行告知义务。即口头告诉当事人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和申辩的,交通替察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②交通警察决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③交通警察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单位。
    ④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内不接受处理的。即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
    三是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方予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⑤除因为作出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而对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收留的情形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行政处罚有效率地进行,交通警察不得将扣留的驾驶证滞留身边、拖延扣置或自行处置,而应当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通警察必须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法定期限和具体地点。
(2)关于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是关于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必须在公安机关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即十五日内,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或者虽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不能为其逾期行为提供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于超过法定期限但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启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作出决定。本期限的计算应当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实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时开始。
    (3)关于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关于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所作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须遵循以下程序阶段:
    ①履行告知义务。
    ②调查、取证。
    ③听取陈述、申辩。
    ④作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⑤执行。作出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处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同时,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暂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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