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 号】黑交发[2013]194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交发【2013】194号)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练员服务意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建立教练员诚信体系和退出机制,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培训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文明执教、诚实信用,执行教学大纲,履行教学责任,为社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第四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省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教练员的日常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公示及考核结果上报工作,并主动接受各级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市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安全及规范教学、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不良记录及参加再教育等。
  (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服务单位、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有效期和服务机构变更记录等;
  (二)职业道德及服务质量,包括爱岗敬业、认真施教、遵纪守法、廉洁施教及服务态度、文明施教和学员满意度等;
  (三)规范及安全教学,包括按照规定执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编写教学教案,安全责任事故预防措施、安全施教具体做法、安全事故的记录、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四)教学业绩及教学质量排行,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核合格率、驾驶证各科目考试一次性合格率,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单位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
  (五)不良记录,包括在教学中违反法律法规、不执行教学大纲、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规范使用IC卡、发生廉洁施教和服务质量投诉等;
  (六)参加再教育,包括参加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培训机构组织的每年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
  第七条 教练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收受或索取学员钱物,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