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等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 号】公通字[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4]33号 2004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交通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月15日,XXX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9·5”、“1·1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把“五整顿”“三加
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逐项、逐级分解并落实到省、市、县政府及地方各有关部门,形成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合力,坚决遏制死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公安部负责组织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
(一)公安部门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
1.清理整顿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对考试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1)5月底前,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对考试员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
(2)聘请驾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申请从事考试员工作,应当经地市公安部门评审合格后,参加省级公安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2.完善驾驶员考试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1)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员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双考官制度。
(3)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档案考试成绩单不全,或者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
(4)制定《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严密考试程序,明确考试员责任。
3.严密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
(1)在受理环节要严格确认考试申请人资格,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属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2)全国统一驾驶员登记核心软件,6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各地要对现行的驾驶员登记软件修改完善,一是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实行技术保障与业务管理分离;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限制考试间隔时间,使不按规定办理的无法打印驾驶证;三是计算机程序必须有台账功能,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四是驾驶证信息必须进入全国信息查询系统,工作库信息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必须更新查询系统的信息。
(3)提高考试难度,保证考试质量。强化路考比重,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型客车也要增加实际道路考试。
(4)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教练员等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进行整顿;有、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建议交通部门对所在驾校进行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的驾驶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实行桩考仪考试。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
(6)农业(农机)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办法,严格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对大货、大客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交通违章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要集中清理驾驶员档案,检查考试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驾驶证信息是否进入全国驾驶员信息查询系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处理是否到位,违章记满12分后是否重新考试。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驾驶证要收回、注销,并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驾驶员违章记分信息要及时传递到车管所,车管所对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考试。
通过对驾驶员考试工作的整顿,年内要彻底解决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交通死亡事故下降5%。
(二)交通、公安部门建立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环节的衔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5.交通部门应当核实驾校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和驾校准考意见等。学员在申请考试时,需提供该驾校培训记录,存入驾驶员档案。
6.公安部门定期对驾驶员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对驾校培训的质量进行评价。对驾校培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建议交通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公安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章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整顿,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考试。驾校也要根据学员对教练员教学水平的评议和经手培训驾驶员的事故、违章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
(三)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清理整顿驾校
8.交通部、农业部部署开展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清理整顿。在7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纳入资格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销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9.制定全国统一的驾校准人条件和等级划分标准,对符合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没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授予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安、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10.制定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教练员从业资格关。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交通、农业(农机)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
11.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加强驾校教学管理,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培训要求。
12.调整驾校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在培训中增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交通警察讲课、请肇事司机谈体会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调整培训课程,增加实际道路培训。
13.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不按规定的学时、内容进行培训,降低培训标准,以及教练员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14.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
通过整顿,年内驾校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培训规定得到落实;教练员教学质量进一
步提高;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保险、公安部门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15.保险部门针对保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及其在保险年度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状况,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效遏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与保险部门定期交换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理赔等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负责组织路面行车秩序整顿工作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