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 号】皖政办[2003]81号
∙【施行日期】200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3]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当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事故总量居高不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尤其是特大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大,死伤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今后一个时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科学预防、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整治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省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人、车、路协调发展的目标,使交通安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建立事故预防新机制
(一)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安全新机制,省政府决定将“省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和“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合并,建立“安徽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委(农机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保监会、省军区后勤部等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皖政〔2001〕65号)和《关于安徽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皖政办明电〔2003〕58号)规定执行。各市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一次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目标。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交通安全重大事故,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其中属于工作方面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不含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地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
(四)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告制度。省和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全省及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察。
三、迅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当前事故上升势头
(一)从2003年10月份开始到2004年春节,全省组织开展6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公安、经贸、工商、质检、农机等职能部门,联合对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公安、交通、工商、建设部门,继续抓好全省城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三是交通、公安、经贸等部门,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联合对客、货车超载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四是公安部门对超速行驶、占道行车、疲劳驾驶汽车及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章进行专项整治;五是公安、农机部门联合对农用车、农用机械违章载人、超载、超速、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六是交通、公安等部门对营运手续不全,超资质、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减少交通违章。今后每年这个期间都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抓好重点道路的安全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在主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交通部门要继续抓好文明样板路活动;各市都要对交通事故比较集中的路段,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坚决把事故降下来。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三)抓好重点地区的事故防控工作。合肥、安庆、滁州、六安、宿州、马鞍山等6市和长丰、宣州、桐城、天长、当涂、南陵等6县(市、区)以及今年以来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大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事故防控部门、责任和期限,认真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力争实现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续下降。
四、强化源头管理,逐步解决交通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一)严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从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入手,改进培训项目,严格考试标准,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术。对不严格按规定培训驾驶员、在驾驶员考试发证中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二)积极探索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新办法。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从驾驶资格升降级、年度审验、违章记分周期和车辆保费等方面入手,建立驾驶员的安全奖惩机制,对无违章记分、无肇事记录的遵章守法驾驶员,要给予减免审验或延长审验周期、降低保险费等奖励;对屡次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给予降低驾驶资格、缩短审验周期、提高保险费等惩罚,着力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三)严把机动车的出厂检验和车辆发牌发证关。经贸、公安、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车辆等问题;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整改。经贸、农机、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生产企业的监管,坚决查处生产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中的违规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生产劣质汽车配件的打击力度。
(四)提高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纳管率”。针对偏远农村地区机动车上牌率、驾驶员办证率较低的状况,公安机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流动车管所”和公路巡警中队受理、预约办理牌证工作,强化对农村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农机部门应充分发挥乡镇农机站的作用,深入农村场院,开展送检送审上门活动,强化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五、继续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安全监管
(一)认真落实“三把关一监督”的各项要求。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要把汽车客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
(二)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一年内多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要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六、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一)集中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并列出一批重点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要切实加大投入,尽快启动山区公路“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二)把好道路建设关。各级政府和交通、城建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时,要按照道路设计、施工规范,切实搞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对已建道路的安全隐患,交通、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共同研究,并聘请相关的专家参与,制定道路安全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严格整改。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监控能力。各地及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智能交通管理手段建设,高速公路和重要国道、省道要逐步安装动静结合的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建立具有公路监控、图象识别、数据查询、报警等功能的动态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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