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
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就其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其主要内容有: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指挥与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治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置与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开展道路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
一、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车辆和驾驶员是交通要素的两个动态要素之一,因此,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是保障行车安全的两项根本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主要指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社会化,机动车上道路前的安全检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累积记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指挥与疏导交通
指挥与疏导,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性工作。也是交通管理者需要掌握和经常运用的管理手段。指挥即用口语和身体语言以及交通指挥灯指挥道路参与者的通行秩序,一般专指指挥车辆行进方向。疏导,即采取各种措施疏通车辆拥堵现象和引导人流和车流的行进方向。在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指挥与疏导是不可分的综合工作。交通指挥包含了交通疏导的因素,而疏导过程就是交通指挥的具体操作。
(一)交通指挥,可分为人工指挥和交通信号灯指挥。1.人工指挥是交通警察在道路执法过程中的专门工作,具体分为:岗台指挥,专指站在平交路口运用交通指挥的手势信号的指挥方式。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标准,手势信号共有10种(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停止信号、靠边停车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法车辆靠边停车信号)。路段指挥:在遇有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及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实行的专门交通指挥,人数视路段车流量确定。场馆指挥:对重大集会、体育比赛、商贸洽谈场馆及一级警卫对象居住地实行的专门交通指挥,此项交通指挥应按照预先方案确定,一般以车辆严进宽出为原则。
2.交通信号灯指挥,是指在平面交叉路口示意车辆和行人的行和停、怎样行和怎样停的各种交通指挥信号。交通信号灯主要包括指挥信号灯、车道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三种。指挥灯信号采用绿、黄、红三种光作为信号,信号灯的光顺序,横向安装时,面向灯光以左到右为红、黄、绿三。竖直安装时,面向灯光自上而下为红、黄、绿。把作为禁行的
红信号安排在靠道路中心一侧或最上方,是为了更加醒目,更能引起观察者注意,尤其是更能方便盲人辩认。车道灯信号由绿箭头灯和红叉型灯组成,设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绿箭头灯亮时,该车道准许车辆运行。红叉型灯亮时,该车道不准车辆运行。人行横道灯信号由带有黑人像的红绿两灯光组成。设在人流量大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两端,面向行人和车行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交通信号灯的指挥含义即闪烁方式,均为绿灯行、红灯停,但人行横道信号闪烁绿灯和车行道闪烁黄灯时,已进入路口的行人和车辆准许通过。
当车辆和行人道有灯光信号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交通疏导即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气候、车辆坏损等引发的路段状况和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时间易出现的特殊状况所采取的交通指挥。通常措施有三种,一是在高峰时间定人定点疏散引导人流和车流,避免人车混行造成交通事故;二是对影响行进速度的路段设立临时禁行标志,并标明开辟准行的路段(包括里弄、胡同、小巷);三是及时出动道路清障车,对因车况不良停驶在道路上和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车辆先行拖离现场,尽快恢复道路正常秩序。交通特殊状况,在交通秩序管理中比重虽然不大,但对于人民众的交通活动有强烈影响,且容易造成新的交通事故,因此,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交通疏导措施,将交通阻塞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底。
三、纠正和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放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做到:第一,处罚的同时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二,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遵守处罚法定、“过责相当”原则;第四,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消灭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尽量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另一方面,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了解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的危害性。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首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则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还应注意不影响
车辆的正常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裁决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告诫,指出其危害性,告诫其不要再犯。
警告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最轻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和偶犯,并要求同时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条件。
警告与一般的批评教育从内容到方式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批评教育是做思想工作,不具有强制性;而警告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依法给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国家强制性。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二)
,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限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不同于作为刑罚附加刑的罚金,后者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犯罪人判处的一种附加刑。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最高限额和处罚机关等方面都不相同。
对于的限额,《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两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二是规定了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倍数。具体来讲,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高的限额为5000元,最低限额为5元;或者最高限额为行人违
法所得的10倍,最低限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2倍。当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依据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的数额可以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大小,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又有不同的档次。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相当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
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警告、、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并处。对于受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暂扣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驾驶操作。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在适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行政处罚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修改。这一修改的原因在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而没有使用“吊扣”。
第二,使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当注意与原《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
这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而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的对象、程序以及后果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相当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当事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即对于是实施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停止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它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新获得驾驶资格时应履行的手续和要求不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的重新申领,应按照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待;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后,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档案依然保留,驾驶人也只需按规定进行复考,而不是重新申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领的期限,依照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而对于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则行为人终生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拘留
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处罚方式,也称治安拘留,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15日,它只适用于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拘留处罚应以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
在拘留处罚的适用上,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孕妇及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婴儿
的妇女不得裁决拘留处罚;二是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在执行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三是在拘留期间不涉及剥夺政治权利问题;四是对于被裁决拘留处罚的人,如提出申诉或者提行政诉讼,并依法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的,拘留应暂缓执行。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3种形式的拘留,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应注意严格区别它们。刑事拘留,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妨害诉讼秩序的人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四、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此,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也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处罚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等级标准是: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维护道路治安
道路治安环境的好坏,对于道路的安全与畅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治安环境能够使步行交通
、客运交通和货运交通趋于平稳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反之,不仅人民众出门没有安全感,而且会使道路秩序进一步恶化,从而增加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中一项任务,就是依法对治安问题进行管理。治安事件的活动方式和特征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众性哄抢;流氓结伙聚众斗殴;大规模体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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