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 号】长交公交〔201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交公交〔2011〕115号
 
市客管处、各公共客运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三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章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处罚规定
  第七章  从业人员退出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长沙文明形象,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从事公共客运行业(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
  第三条 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培训上岗、持证上岗、优胜劣汰、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客管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五条 市客管局和公共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交通安全、好人好事等记录。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六条 从事我市公共客运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公共客运事业,品貌端正,有与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有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的学历;
  (三)男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具有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非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长沙市的居住证;
  (五)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其中出租汽车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七)参加市客管局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服务资格证》;
  (八)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已满5年。
第三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七条 市客管局和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用人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履历表(见附件);
  (二)从业培训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从业培训考试记录;
  (五)《服务资格证》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六)违章、事故和诚信考核记录;
  (七)驾驶员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的复印件;
  (八)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市客管局和用人单位应编制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 从业资格培训严格实行考培分离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市客管局负责组织考试、市交通运输局发证。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结合公共
客运从业人员岗位的特点,编写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客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前六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市客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培训单位按计划进行培训,审核不合格的告之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培训后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客管局应当在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并为考试人员办理《考试成绩单》。考试成绩自市客管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进入公共客运行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服务
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资格证》是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仅限本人使用,《服务资格证》正证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副证必须随车按规定位置摆放。
  第十七条 《服务资格证》由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审一次,超过年审期限90日未接受审验的,《服务资格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遗失、损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补、换发证。变更《服务资格证》登记内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换证。补、换发证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有效期超出核定时限的;
  (二)证件内容失实的;
  (三)伪造、涂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年审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从事公共客运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服务资格证》核定的岗位从事公共客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共客运时,应当严格遵守《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