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书记
副组长:副经理、办公室主任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交通安全工作层层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查处公司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
(四)负责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驾驶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遵纪守法、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教育,负责日常安全行车考核工作。
(五)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有关业务对外联系工作。
(六)负责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驾驶资格认定、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由张留洋任办公室主任。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公司各种车辆、型号、数量,熟悉每位驾驶员的自然情况,建立各种必备的档案、台帐及相关资料;
(四)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风险抵押管理工作;
(七)对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
(八)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统计报表,交通安全年终总结工作。
(九)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成立与公司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做
到组织、制度健全,人员责任明确,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四)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入库检验制度;
(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安全奖惩,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入库检查,安全检查,车辆调度等。
(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每日班前安全布置会;每月一次安全动态分析会;每季度一次安全工作总结。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对违章驾驶员和相关人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十五条按规定为厂外行驶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入库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十七条生产车辆必须按时精心保养和维护,各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技术情况,
确保车辆完好。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场所及道路,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射源、污染严重等物品时安全措施要齐备,要经安检部门检查,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证件、牌照等齐全有效。谁丢失谁负责,其发生补办费用自付。
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停封存,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台每年封存不超过四个月,封存车辆必须在封存月份起,提前 3 — 5 天报公司主管部门,并将牌照、行车证、养路费等必要证件一同交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报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事故单位调查处理,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实行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从严要求,模范执行交通规责,服从指
挥。
(二)做到一要、二禁、三勤。即:要做到行车精力精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勤检查、勤紧固、勤保养。
(三)爱护车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四)自觉遵守安全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习,总结行车经验,吸取事故教训。
第二十四条驾驶公司公勤车辆和客货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上岗证,无两证人员不准驾车。
第二十五条驾驶公司生产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车辆驾驶证和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违章驾驶指令。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因违章及记分卡扣分达到复试条件的,必须由本人参加复试,复试未合格,此期间不准上岗驾车。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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