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生产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供电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3 条供电公司所属各分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室以及多种产业各企业,均应执行本制度,并接受管理和考核。各县(市)供电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积极进行车辆管理体制改革,制订相应的车辆管理制度,并接受汽服公司业务指导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4 条对违反或者怂恿他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举报或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车辆管理的职责
第5 条无锡供电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汽服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由劳动工资部、规划与计划部、生产运营部、财产与产权管理部、多种产业部、保卫部、物业公司等单位(部
门)负责人任组员的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 )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年度车辆交通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确保实现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
(2)审定公司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重大的交通安全措施,部署交通安全月及车辆安全大检查和行车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组织对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4)组织和指导车辆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定各单位(部门)用车指标和兼职驾驶员的名额配备。
(6 )每季召开工作例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和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及用车计划执行情况。
(7 )组织年度总结评比活动。
第6 条汽服公司是无锡供电公司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的职能部门,按无锡供电公司颁发的相关职责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调度供电公司本部的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可以调动江阴、宜兴市供电公司的车辆。
(2 )落实无锡供电公司车辆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各用车单位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并对之进行车辆交通安全考核。
(3 )负责编报车辆年度大修、更新、报废、改造计划,并按供电公司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4 )负责对车辆修理业务进行扎口,对车辆技术质量行使检测和监
督职能。
(5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养路费、市政建设费等规费交纳以及新车领牌、领证等业务工作。
(6 )负责对驾驶、修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和技术操作比赛。
(7 )负责对各类车辆耗油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油考核办法。
(8)按市公安局、交通局的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机动车辆年检年审工作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9 )组织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11 )负责修订车辆管理制度,并负责拟订车辆发展规划、
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和实施措施。
(12 )负责本公司准驾证的发放及发放前对申请准驾证者的技术认定。
第7 条根据无锡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各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
各用车单位(部门)对车辆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本单位(部门)兼职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各基层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和抢修的需要,统一调度本单位租用的车辆。
(3)积极组织兼职驾驶员对交通法规的学习,加强安全行车教育,
配合汽服公司开展车辆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驾驶员的素质,确保行车安全。
(4)督促兼职驾驶员认真做好租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按
规定完成车辆月度安全检查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5 )根据汽服公司对车辆年审、二级维护下达的计划,按时做好
租用车辆的送修、年审和保养签证工作。
(6)督促兼职驾驶员做好对租用车辆的各类证件、随车工具及附件
的保管工作。
(7)协助汽服公司做好本单位(部门)兼职驾驶员发生的交通违章
或事故的处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的内容第8 条汽服公司应加强对各单位(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发现违章情况应对当事人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可扣留准驾证,停止其驾驶本公司车辆。
第9 条汽服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所属班、队、科、部、室职
责条例和工作规范,并对其加强考核。
第10 条汽服公司应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思想、职业责任、职
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车辆管理的各种台帐,制订各项管理措施,严格贯彻执行供电公司颁布的《车辆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如实填报各类报表。
第11 条汽服公司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车辆各主要部位的紧固、润滑、技术参数等,车辆月度检查实行记分考核(见附件一)。
第12 条汽服公司负责车辆修理工作,应不断提高修理技术水平,确保修车质量,实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见附件二)。
第13 条汽服公司在确保用车单位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14 条汽服公司应做好用车统计工作,向供电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制定考核用车费用指标的依据。
第15 条汽服公司负责车辆用油供应和管理,所有车辆应在锡能加油站加油;汽服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情况实行单车油耗考核。
第16 条车辆配件和随车工具的配备,由汽服公司统一扎口管理。随车工具及其它附件遗失,由当车驾驶
员或由所属单位负责赔偿。第17 条机动车辆(含公用二、三轮摩托车)应停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点过夜。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擅自将车辆停在规定以外的地点过夜。
对事故抢修或特殊公务使用的车辆,确须停放在公司规定以外的停车场点过夜时,该场点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由所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填报《车辆停放申请表》,报供电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汽服公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18 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落实防火责任制。各停车场所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的规定,加强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火工作。随车配备的灭火机应定人保管,并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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