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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以“三铁”反“三违”,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赣电安[2009]32号文,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定》)界定违章类别,进一步明确处罚原则,提出下岗培训和再上岗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县公司)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章守纪。各单位必须认真查禁违章,严厉打击违章。对于发现的违章,严格参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对违章
行为及相应责任者进行曝光,以使责任者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第四条 违章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班子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违章行为界定
第五条 各类违章行为的界定,以《反违章工作规定》的划分为准。违章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第六条 《反违章工作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章行为,由各级单位的安监部门确定,如有争议,以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认定的为准。
第三章 违章查处规定
第七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县公司,下同)的基层单位自行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稽查、省公司稽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八条 各稽查组或检查人员发现的各类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惩处:
1、公司所属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办法或本单位实施细则执行。
2、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办法提出处罚意见,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处罚结果报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
3、自行稽查(或检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惩处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四章 违章记分及处罚
第九条 违章记分标准为:对应一般性违章(Ⅲ类)一次记2分,较严重违章(Ⅱ类)一次记4分,严重违章(Ⅰ类)一次记6分,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反违章工作规定》,规定中未列的违章按本办法第六条认定。
第十条 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予“违章记分”。“违章记分”作为经济
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1、对主要责任者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
2、对次要责任者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
3、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管理责任的“违章记分”。
4、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性(I、II类)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要查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追究管理责任,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负管理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违章记分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6、一次违章现象涉及两类及以上违章,则按其中最重的标准记分。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一班组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照相应标准加倍记分。
第十二条 省公司稽查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对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对供电公司的“违章记分”按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等分类统计);公司所属各单位稽查每发现基层单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对其基层单位进行“违章记分”。
第十三条 省公司稽查每发现外包施工队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对公司所属发包工程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公司所属单位稽查每发现外包施工队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对发包工程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违章记分”。
第十四条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
第十五条 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在制止违章行为的同时,应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件1)。经济处罚标准是:地市公司人员为“违章记分×100元”,县公司人员为“违章记分×50元”。
第十六条 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即个人)实行“累计分值”下岗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周、达到10分者下岗半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一个月。管理责任的违章记分仅作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依据。
第十七条 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保留。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对“累计分值”超过12分以上者,除按12分的标准给予下岗一个月和相应分值的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章者给予降低一个职级或降低一级岗位工资的处罚。
第十八条 员工因违章下岗,其处罚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1、员工因违章下岗足月的,在其处罚期间下浮一级岗位工资,并扣除全额月度奖金或月度安全奖;违章下岗不足月的,按下岗实际天数除以当月自然天数的比例扣除相应的月度奖金或月度安全奖。
2、年度考核应根据员工违章处罚的时间,按下岗实际天数除以全年自然天数的比例扣除相应的年度奖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作好记载。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含班组)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省公司稽查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由省公司稽查或上级检查组发现的违章行为,须对公司所属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反违章工作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按此条款执行)。
1、对公司所属单位分管领导责任追究:一年(自然年度,下同)内分管范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给予经济处罚500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0分,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和通报批评并到省公司说清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40分,给予经济处罚1500元和行政警告处分;“违章记分”累计达到50分,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并行政记过处分。“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并降级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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