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死敌,它威胁着每一个职工的人身安全。为确保职工能够平平安安的上班来,高高兴兴的回家去,经局研究决定,对习惯性违章行为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一、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放过
每个职工对于其他同志指出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必须诚恳接受,坚决改正。对于置若罔闻、强词夺理的,由班站所长、工作负责人或安监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工作现场。待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站所职工会,由全体职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本人充分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交班站所长,班站所长审阅后交安监科审阅,最后由违章行为者当面交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二、无家属帮助教育不放过
对于有违章作业行为者,不仅要由同志批评帮助,局里严肃处理,还要由安监科向家属送达帮助教育通知书,由家属参与帮助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对本人、同志的不负
责任,更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经过家属批评教育后,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向主管局长电话通报教育情况。
三、未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经过以上两种批评教育手段,在违章者本人充分认识错误后,局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严肃处理,以达到教育本人和警示广大职工的作用。
1、考核兑现,局将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按有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兑现。
2、曝光台曝光,对其违章行为在违章曝光台长期曝光(至少____个月),起到警示大家的作用。
3、全局通报,对违章人和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情况全局通报。以杜绝违章行为的再次发生。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现场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现场安全负责。安监员要对工作负责人的现场指挥,安全措施的执行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习惯性违章进
行监督,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局生技科、安监科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纠正违章行为,对工作负责人,安监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仅要对违章者进行处理,还要追究班站、所长、工作负责人、安监员的责任,局领导抽查时发现习惯性违章,上述人员一并追究。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局里的原则是宁愿听到骂声,不愿听到哭声。矫枉必须过正,只有采取严肃的处理办法,才能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才能保证每一个职工及家庭的幸福,才能保证我们的企业正常的发展。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文(2)
在进行交通管理工作中,为了加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为了规范“三不放过”处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
1. 对于多次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时应执法严谨,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无论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在手,无论罚单是否缴纳,无论发生次数多少,只要违法行为属实,都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2. 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的执法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将其列入违法行为记录。相关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对习惯性违法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
1. 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人,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追缴。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有效的理由解释,都不能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确保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接受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2.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应当充分体现惩罚性和教育性。除了外,还可以采取暂停驾驶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以期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烈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三、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1. 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且将其纳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能力,提高处罚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罚工作。
2. 针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督促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处罚。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同时,还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督促工作,确保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
总之,实施“三不放过”处理原则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举措,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严肃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坚决不放过习惯性违章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人和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有效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众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加强行为者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实施“三不放过”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习惯性违章行为是指驾驶人一年内累积违法行为次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
第四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统计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驾驶人发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 驾驶人应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和了解,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行驶。
第二章 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标准
第七条 驾驶人一年内累积违法次数达到以下标准的,认定为习惯性违章行为:
1. 累积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以上;
2. 累积违法行为达到3次以上;
3. 涉嫌酒驾、毒驾或肇事逃逸的。
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信息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驾驶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驾驶人一旦被认定为习惯性违章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驾驶证上做出相应标记。
第十一条 驾驶人被列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黑名单后,应遵守本规定的处理程序接受处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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