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
(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解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对使用假配件,随意减少维护保养项目、
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或因维护保养不当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惩处,降低资质,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汽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的客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将维护保养项目制成表格,明确责任人,逐一签字验收。对不按规定进行客车维护保养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客运企业必须每月确定1天时间对客运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日禁止上路营运,以确保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驾驶人与  之间的信息(车辆故障、驾驶人伤病、道路障碍等)通报程序,包括具体、、应急处置规定等。客运车辆监管责任必须细化到每一辆车,落实到每一个人,驾驶人在营运中发现行车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企业报告,企业接报后要及时处置。
(四)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批准延期和年审,必须强制实施报废,杜绝客车超期营运;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禁报废车参与市场营运。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
、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交警部门要监督 属回收  予以解体处理,杜绝报废车辆流入客运市场。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参与营运的报废车、“克隆”出租车。建立客运车辆报废责任倒查制度,对客运车辆不按规定报废和继续参与市场运营的,严厉追究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实施提前报废,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客车报废网上绿通道,简化报废车辆审批程序。
(五)严格违法违章和事故责任追究。客运车辆超载并经处罚不改正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按上限处以5000元的。安监部门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按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上限严处重罚,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上年度收入(年薪)总额,按有关规定上限幅度予以经济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同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7天内吊销肇事车辆的营运证,由运管部门收回线路牌。一年内客运企业发生2次以上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取消该营运线路的经营权。处理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
(六)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由市安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由安监、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参加,对客运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客运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评先推优、绩效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和否决票,作为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安全指标、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新增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投标、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延期的重要依据。
建立事故责任问询制。由监察、安监部门牵头,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运输企业,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问询。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3天;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5天。
市交委负责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客运企业管理,严格客运资质审查,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落实站场监管措施。市国资委履行国有出资人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绩效考核,参与或组织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营运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要求,投入足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实施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整合交警、运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章和事故处理信息,强化公安交管、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驾驶人的管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依托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制作驾驶人个人安全信息卡,实行户籍化安全管理,将违法和事故信息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安全信息永久档案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员,由原用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信息记载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能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