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锚地登轮安全细则
1.目的
为确保业务人员锚地登轮的安全,根据宝捷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适用范围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实施锚地检疫、锚地巡检、锚地交接等所有需要锚地登轮的情况。
3.锚地登轮要求
3.1调度委派锚地登轮的任务之前填写任务交底单,现场登轮人员认领任务后按照任务交底单确认拖轮、个人防护到位等锚地登轮条件,最终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具备锚地登轮的条件。(见附件一任务交底单)
3.2、拖轮的资质必须符合船检、港监、边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登拖轮前,携带边检签发的外轮搭靠证,上拖轮时,必须让拖轮人员到位,并在拖轮船边放置安全网。
3.3调度安排锚地检疫时间应确保日出之后日落之前,且锚地风浪低于8级;现场作业人员遇恶劣气候如海面七级以上大风、大雨、雷电、下雪或涌浪较大等情况,按照到达锚地后实际情况,请示公司领导,是否登轮。如遇风和涌浪过大危及安全则可拒绝绳梯登轮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4按照高危作业规定,现场作业人员锚地登轮必须双人上岗,互相帮助,视工作情况一人以监护和辅助为主,尽量避免同时登轮。
3.5严禁酒后和疲劳登轮作业。
3.6登轮前穿好防滑靴,戴好安全帽,穿着救生衣。
3.7寒冷季节在露天作业,尽量穿着短装防寒服,忌穿长大衣以防刮倒摔跤,夏天应尽量避开中午高温,以防中暑。
3.8登外轮前查看软梯是否绑紧,舷梯是否放稳并装好防护栏及防护网,待确认安全之后,背好文件包,小心上船,要防止衣服被护栏扯住,尤其是风浪较大时,必须小心掌握跨越船舷和攀爬软梯的时机。
3.9进入工作场所,应遵守船方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禁止吸烟或燃放烟火。
3.10上船后,可让船员在前面带路,防止因不熟悉船上情况而发生意外。
3.11在甲板上行走时,要注意脚下,防止被货物、缆绳、或管道绊倒,进出船舱或上下楼梯时,要注意舱门和楼梯高度,防止碰头。
3.12现场作业人员锚地登轮期间应与公司调度保持紧密联系,随时反馈安全信息,即安全登轮信息、安全离船信息,安全抵岸信息,公司调度将安全信息记录在调度日志上。
机车副司机岗位职责
1、在司机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2、在司机指导下,做好机车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司机处理或报修。
3、负责机车卫生清扫工作。
4、负责对机车废油、污物、损坏配件的清理、回收,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5、做好机车防溜、防冻、防盗工作。
危货企业交接班制度
1、车辆值班交接、其它车辆交替使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2、车辆交接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班记录》(附后),当班驾驶员按规定项目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向接班驾驶员交待清楚车辆状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值班路况变化等情况、双方签字后完成车辆交接;
3、《车辆交接班记录》在规定时间内要妥善保存,作为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后追究责任的依据;
4、交班驾驶员在交班时必须保持值班室、车辆的卫生、整洁。
5、车辆驾驶员负责值班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包括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灯光电路、故障排除、送修,清洁车辆等。
6、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清车辆的有关手续,和钥匙工具等。
7、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代清楚车辆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隐瞒和虚报。
8、基地车辆只有在值班司机休假时,方可向顶班司机进行车辆的交接班,其它时间不得进行车辆的交接班。
9、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必须由基地值班领导或安全员监督交接,不得自行进行交接。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若有违反,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奖金中兑现。
驾驶员岗位安全工作责任
一.必须按调度的指令准时出车,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做到三勤、六严禁、八不开、十不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要认真维修保养汽车,设备完好率达到公司标准。
四.认真做好三检制工作,杜绝带病行驶。
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
六.按照设备管理维护保养十字作业内容,搞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七.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用户、领导、自己三满意。
八.认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四懂(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故障排除)。
九.严格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消除工种对身体健康不利影响。
建筑渣土运输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制度
1、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及座套要整洁卫生。
2、出车前、收车后应进安全技术检验站对车辆进行检查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准进站报班。
3、对出站前营运车辆的检查:
⑴检查出站车辆是否有当日的《安检合格通知单》;
⑵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本集团车辆加技术考核合格证);
⑶检查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承运人责任险;
⑷检查出站车辆的实载人员、是否超员;
⑸检查出站车辆的车载灭火器、安全锤及三角木是否配齐,否则不准出站。
太和汽车站
客运站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总经理负总责,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2.监督检查客运站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5.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认真落实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被公安交警、运政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
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
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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