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厂内拖车的使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确保车辆的完好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1、规范拖车管理,该拖车由作业区按照上中下旬负责管理,其中X作业区每月1-10日负责,X作业区每月11-20日负责,X作业区每月21-31日负责;
2、各作业区每月1日、11日、21日做好交接,使用拖车前,操作人员应对拖车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性能可靠,严禁车辆带病使用,如发现拖车损伤或故障问题由该时段负责的作业区到汽车队进行修理;
3、拖车仅用于厂内使用,严禁驶出厂区(因故障问题出厂修理除外);
4、规范拖车加油管理,拖车需加油时,到就近水泵站岗位进行加油,所在岗位做好记录。
5、行驶时,应遵守《拖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关于规范和加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规定》。
6、在起行和出入现场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通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
”;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严禁随意超速、超车和争道。
7、用车完毕,由使用者及审批领导检查确认无破损后,双方在《动力厂拖车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方可收车。
8、认真做好拖车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拖车的完好状态,若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拖车的使用,并检查故障原因,经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9、凡违反规定和被公司查处违章通报考核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厂领导班子研究进行考核处理。
10、此规定未涉及到的条款,由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条款的增补和处理。
11、此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某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八)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九)监督检查企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组织实施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地方海事局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具体实施工作。
局其他相关处室、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做好重点监管名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车辆及相关驾驶员的名单。
第五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第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三)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的;
(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七)故意破坏、擅自关闭、遮挡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的;
(八)存在严重危及安全的驾驶行为的。
第七条营运车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非法更改车辆安全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第八条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辆9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第九条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分级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辆、驾驶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二)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告知辖区范围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将核实后的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
(三)经局安全监督科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四)局安全监督科应送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通知至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
(五)局安全监督科负责在局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涉及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第十条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一)公布期满,局安全监督科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辆、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企业、营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向安全监督科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辆、驾驶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基本情况、整改方案、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并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营运性车辆公布事项包括车牌号码、所属企业、车辆籍所在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第十三条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局安全监督科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辆,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或延长公布期1次以上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运输许可
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或延长公布期1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辆,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车辆离站营运、暂扣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辆和驾驶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