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
一、受理范围
法人,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予许可
二、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人必须依法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3.具备从事该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三)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
(四)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经营范围由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三部分构成。
1)业务类型: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2)业户类别: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
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燃气汽车维修和电动汽车维修;三类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分为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美容装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七)维修企业组织管理信息清单。企业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及公示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建设情况(附件5)。
(八)环境保护条件。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与具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废转移危废协议;烤漆房排放达标专项达标证明等。
(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场地产权等非企业自有资料可以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外,自制材料(平面图等)加盖公章,其他使用原件。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号交通局综合窗口。
七、审批流程
() 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2、提交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 1200,下午15001700,周六周日休息。
() 接收材料  在窗口收到单位、企业、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受理  收到单位、企业、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汽车维修费
() 审批发证  经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决定,由窗口予以许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