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故车辆定损金额与实际维修费不一致 法院判决:以实际维修费为准 四川在线消息(龙泉法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是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近日在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判决:即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昨日,龙泉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媒体通报。案件的承办法官陈明表示,保险定损单实际上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定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估。既然是预估,就应允许有合理差异。只要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的差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理赔。 事故后:零件更换不认可 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5月7日,罗玉龙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沿成龙路由成都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至龙泉驿区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时,与成都一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罗玉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月9日,罗玉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单,载明:受损出租车的车辆维修工时费5500元,扣残值100元,材料价格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同时载明,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则换件不予认可。同时,定损报告单对需维修的部件进行了核定,定损报告单上有保险公司盖章和定损员签名、龙泉驿区某汽修厂的印章,肇事司机罗玉龙的签名,但无受损车辆所有人该出租汽车公司
的签名或印章。 事故发生后,该出租汽车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交付至龙泉驿区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16365元以及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6月10日,保险公司对受损的出租车进行复勘,发现维修费比定损金额金多1600元,原因是修理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进行了零件更换,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后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6365元及施救费、停车费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查明,在受损出租车修理过程中,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未对车辆维修事项提出任何要求,其于2012年6月11日取车时,龙泉驿区某汽修厂向其出具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了发票上载明的维修费16365元。 法院判决:多出的1600元 照给!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造成公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如下:因维修地点系被告指定,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基于原告意见,原告按维修厂确定的金额交纳维修费并无过错,原告实际支付的维修金额与定损、复勘金额不一致的风险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此外,原告还产生停车费40元、施救费4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实际应赔
偿原告17005元。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出租汽车公司车辆维修费17005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定损单属意向性协议 “保险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案件的承办法官陈明继续说道,“同时,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 “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既如此,就应以恢复该财产的原状为准。纵然有受害人等签字确认的定损价格,亦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陈明说。陈明进一步表示,如果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再次,如前所述,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才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 4S店工作人员:不在4S店投保价差车主自己负担 23岁的李静李小是一辆奥迪A4的车主,去年12月25日她汽车发生事故,“最后费用是以实际维修费为准,而不是定损金额。”李小表示,自己是在4S店投保的。 记者致电在4S店供职的工作人员王先生,对方表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和实际维修费的价差要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
如果车主是在4S店购买保险,同时在4S店维修的,那么一般情况这部分就由保险公司搞定;如果车主不是在4S店投保,但送到4S店修理,那么产生的价差一般由车主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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