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 号】新政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2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优势电力资源转换,有效促进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为主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电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交通体系为方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设
绿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圈,为我区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支持。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和我区推广应用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快慢充电结合的方针,适度超前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
  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引领。分领域、分区域统筹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引领,公共服务领域同步推进,以“乌-昌-石”“奎-独-乌”及伊犁大气联防联控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交通领域电动化和氢燃料示范建设,有效带动我区新能源汽车持续稳定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绿发展。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推进现有汽车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工艺、产品和运营模式的创新,构建绿产业发展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其中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尤其“乌-昌-石”“奎-独-乌”及伊犁大气联防联控区域在基础上再提升5%;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占汽车新车销售总量比例达50%以上,其中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氢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适度超前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接口与新能源用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城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建成投运不少于150个城市(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开展加氢站示范建设。
  (三)产业发展目标
  结合新疆汽车工业基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市场实际,加快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扩大产品品系,研发生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等,到2025年力争通过升级改造或引进方式,建设1-2条新能源汽车生产线。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制定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换计划。各地(州、市)应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逐年有序推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工信部门协同推进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目标实现。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信厅
  2.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示范引领。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率先垂范,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一般公务车和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3.加大新能源汽车出行便捷性支持力度。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通行便利措施,研究新能源汽车通行分类管理制度;鼓励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城市密集区路边、公用停车场、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区域研究划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研究出台停车优惠或减免措施。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4.加快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按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和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1.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各地(州、市)应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居住区充电设施稳步实施,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和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同步实施,试点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划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建成车桩比例适宜、充电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2.开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示范。鼓励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采用租赁模式建设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研究职工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政策,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积极探索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错峰开放管理机制,进一步释放停车资源,提升充电便捷性。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中心城区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探索推广机械式与立体式
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
  4.积极开展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制造等企业参与开放式独立占地充储换一体化电站建设,结合城市公共充换电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