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5
∙【字 号】许政办〔2016〕72号
∙【施行日期】2016.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5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我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产业化,突出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的示范应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
(一)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2016年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2000辆(标准车,下同),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017—2020年按2016年推广数量比例为基数递增(具体按当年省定数量执行),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9月底之前制定本地区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或方案,确保完成省定推广任务。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要分别达到40%、50%、60%、70%、8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财政局、工信委)
(三)加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使用力度。全市2016—2017年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5%,力争达到5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事管局、财政局、工信委)
(四)积极推动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前全市4A级以上景区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计划到2020年,建设充(换)电示范站1座、充电站10座、公共充电桩5000个、自用桩10000个,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工信委、供电公司)
(二)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电网建设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有机衔接。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供电公司、发改委、工信委)
(三)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供电公司、发改委)
(四)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到2020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事管局、住建局、规划局、教育局、卫计委、供电公司)
(五)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公交、环卫、景区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旅游局、城管局、发改委、供电公司)
(六)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要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
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供电公司)
(七)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创新方式培育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
四、加快商业模式创新
(一)推动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资质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将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二)推进智能运营服务平台建设。由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公司建设许昌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中心,作为市级智能管理平台,负责全市充电设施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以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保障,提高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满意度,促进电动汽车与
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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