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10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字 号】朔政办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朔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全市电动汽车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以人民众经济、绿、清洁的出行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指导,强化政策引领,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分步分类实施,做好与配电网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构建高效开放的充电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在朔州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谋划,规划引领。将充(换)电设施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全局的高度开展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以发展规划为引领,坚持“桩站先行”和“专用先行”,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换)电设施科学发展。
  (二)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电动汽车的不同需求,适当建设相适应的集中式充电站、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等多种充电设施。优化规划布局,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小区与单位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建设。
  (三)示范带动,创新模式。以示范工程为抓手,探索建设运营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新途径与新模式,积累新经验。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
  (四)市场主导,通用开放。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五)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落实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加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发展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54个,其中,专用充电站18个、高速公路服务区集中式充(换)电站7对(14个)、城市快速集中式充(换)电站18个,其他4个。充电桩840个,其中,专用充电桩500个。
  朔城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个,充电桩200个;平鲁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9个,充电桩150个;山阴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8个,充电桩90个;怀仁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9个,充电桩150个;应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90个;右玉县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60个;朔州经济开发区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6个,充电桩100个。
  建成分散式充电桩9100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1个。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建设的原
则是:朔城区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布局充(换)电站(桩)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2.5公里,其他县(区)在城市的中心区域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市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
  四、重点任务
  “十三五”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建设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充(换)电站、城际高速公路沿线配建的快充设施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
  根据电动公交车的更新进度,依据电动公交的充电模式,提前建设公交充(换)电站。新建公交车场(站)均同步开展配套充(换)电站建设。到2020年,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公交
车场站比例不低于60%。公交充(换)电站优先结合现有大中型公交车(场)站、首末站与保养站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建设以直流充电桩为主的快充设施。设有电动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建设不少于电动公交总数的50%的充电桩,在符合安装条件的公交线路起、终点建设2-3个充电桩。公交充(换)电站选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与配电网规划,单个充(换)电站占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平方米,选址应靠近电动公交车运营线路首末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充电型出租车的电能补给以大中型出租车充电站为主,以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辅,依托出租车服务中心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适量的大中型出租车充电站,站内充电设施以使用直流充电桩的快速充电设施为主,站内充电桩数量不少于20个。根据出租车换电需求,在城市中心区外沿与城市郊区选取交通便利、配电容量充裕的地区可建设大中型出租车换电站,在城市中心区以建设中小型换电站为主,单个换电站不超过2个换电工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加强城市环卫、信息通信、电力抢修等行业电动工程车的推广应用,依托环卫车、电力工程车、通信工程车等专用车自有停车场站建设专用车充电站,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车充电站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