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谭耀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平洋车网汽车【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莎菲肖碧兰罗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谭耀文;张孝吾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谭耀文张孝吾 
【当事人-个人】谭耀文张孝吾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志高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志高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志高 
【代理律所】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谭耀文;张孝吾 
本院观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谭耀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撤诉不予受理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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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3 01:03:4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谭耀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终25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文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高,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爱(谭耀文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吾。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耀文、张孝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高,被上诉人谭耀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谭耀文以其双方
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张孝吾同意谭耀文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谭耀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谭耀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谭耀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廖莎菲
审 判 员 肖碧兰
审 判 员 罗 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志平
书 记 员 张 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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