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0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明振
【审理法官】王明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新红;梁雪芳;慕治业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新红梁雪芳慕治业
【当事人-个人】乔新红梁雪芳慕治业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游向阳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杜洪旭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游向阳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杜洪旭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游向阳屈学冬杜洪旭张松苗
【代理律所】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乔新红;梁雪芳;慕治业
中原汽车网【本院观点】本案死者杨某与其外甥媳妇梁雪芳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显示杨某与户主梁雪芳的关系为舅父。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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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死者杨某与其外甥媳妇梁雪芳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显示
杨某与户主梁雪芳的关系为舅父。另根据新密市××镇关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杨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双亡,已病故,生育三子,长子病故,次子乔炎亭和三子乔新红健在。杨某日常生活由三外甥乔新红和三外甥媳妇梁雪芳夫妻二人共同进行照顾,尽到了抚养义务。乔炎亭亦出具有证明,称其舅舅杨某与弟媳同一居民家庭户,日常生活由乔新红和梁雪芳二人进行照顾,故一审法院综合案情,认定杨某生前由乔新红、梁雪芳进行赡养照顾,该二人有权主张赔偿损失适当。关于投保单上的免责事项条款,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乔新红、梁雪芳各项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具体赔偿数额,2018年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64148元/年,一审法院据此计算6个月32074元丧葬费正确。一审法院另酌定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5000元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不超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05: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7日17时37分左右,被告慕治业驾驶豫A×××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八官323省道32公里处(G343国道871公里处)时,与杨某同向行走相撞,致杨某受伤后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一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慕治业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被告慕治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侵权人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保险法理赔原则,原告损失360674元应由承保肇事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全部责任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提示义务,且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已在保监会备案并在其门户公示,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为由对抗法律上的明确提示义务,难以令人信服,故对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
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乔新红、梁雪芳各项损失共计3606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乔新红、梁雪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梁雪芳、乔新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乔新红、梁雪芳是死者杨某的外甥和外甥媳妇,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其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无权提起本诉。乔新红、梁雪芳目前仅提交有××亭的证言,但是村委会证明的经办人和乔炎亭在一审中并未出庭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该两份证据不能予以采信。村委会亦无权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及遗产继承权证明,乔新红及梁雪芳仍应举证证明其对死者生前尽了抚养义务。即使该二人可以证明,也无权全额获得死者遗产。慕治业驾车逃逸,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上诉人不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有权免责。案涉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内容、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充分的向投保人进行告知,并在保险单上做出明示告知,提醒投保人注意。保单签发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距离保险期间尚有三天,投保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保险内容。针对逃逸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仅需提示即可,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赔条款已经生效。原审丧葬费标准错误,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没有提供相应票据,不能予以支持,诉讼费分担有误。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70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某某国际企业中心某某某某某某以及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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