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25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 
【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盛 
【当事人】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盛 
【当事人-个人】吉照会郭盛 
【当事人-公司】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东东 
【代理律所】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郭盛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协议系借款人吉照会与出借人郭盛所签,豫港公司在该借款协议下方加盖印章。因吉照会系豫港公司法人代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吉照会与豫港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未超出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吉照会、豫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吉照会负担11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45:23 
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5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照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嘉帅。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盘锦路与卫都路交叉口东南角。
中原汽车网     法定代表人:吉照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徐茂磊(实习),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嘉帅、上诉人豫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及被上诉人郭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吉照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吉照会不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盛承担。事实与理由:1.吉照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生效,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
     豫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豫港公司偿还本金671740元(多判10000元)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
由郭盛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款,按照先息后本的偿还原则,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豫港公司欠郭盛本金为671740元,一审法院计算错误;2.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生效,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3.根据《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总计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郭盛答辩称,吉照会及豫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不应予以支持。豫港公司称欠款本金为671740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补充协议系吉照会本人书写,并加盖有公司的印章系吉照会及豫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郭盛持有补充协议原件并接受,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且协议已经履行。吉照会系豫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显示借款甲方为吉照会,涉案借款支付给吉照会个人账户,公司认可使用借款,且在借款协议加盖印章,一审法院判决吉照会及豫港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有据。
原告诉称     郭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照会及豫港公司偿还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郭盛与吉照会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吉照会,乙方郭盛,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800000元,乙方于2019年8月25日将该笔借款汇入甲方账户,有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借款还款日为2019年10月25日,从甲方出具上述数据之日起计,利率以每月壹分整。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五台几何A(2019款高维标准续航幂方版,厂商指导价230000元车辆的合格证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由甲方收据签署之日将五台几何A车辆合格证一并交于乙方,乙方收到车辆合格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损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付。车辆合格证车架号分别为:LB378Y4W5KA033339、LB378Y4W3KA033887、LB378Y4W2KA033900、LB378Y4W6KA113698、LB378Y4W0KA114247)。双方确认,借款期间甲方可向乙方逐个输出车辆合格证,每赎出一台车辆合格证甲方需向乙方账户汇入人民币160000元,并结清汇入乙方账户人民币金额的利息,若在借款期间甲方将五台车辆合格证全部赎出,则本合同于该合格证全部赎出之日同时解除。郭盛、吉照会在该借款协议下方签字,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借款协议下方加盖公章。当日,郭盛通过银行向吉照会转款800000元。郭盛当庭提交2019年9月25日吉照会、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协议原件一份,主要内容为: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五台几何A(20
19款高维标准续航幂方版,厂商指导价230000元车辆的合格证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由甲方收据签署之日将五台几何A车辆合格证一并交于乙方,乙方收到车辆合格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损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付。车辆合格证车架号分别为:LB378Y4W5KA033339、LB378Y4W3KA033887、LB378Y4W2KA033900、LB378Y4W6KA113698、LB378Y4W0KA114247),变更为:由五台几何车合格证变更为四台奇瑞车合格证,车辆合格证车架号分别为LVVDC21B1KD171698、LVVDC21B9KD166040、LVTDB21B0KD153026、LVVDC11B5KD163226。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吉照会在该补充协议下方书写:到期还不上,自愿承担壹拾万元的处罚。吉照会在该补充协议下方签字,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该补充协议下方加盖公章。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于2019年11月28日偿还吉照会50000元,于2019年12月24日偿还吉照会100000元。吉照会对上述数额予以认可。因吉照会及豫港公司未能偿还完毕借款本息,故郭盛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