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2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勤耕武聪武洁 
【审理法官】陈勤耕武聪武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耿利壮;赵聪聪;耿盼 
【当事人】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耿利壮赵聪聪耿盼 
【当事人-个人】耿利壮赵聪聪耿盼 
【当事人-公司】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伟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郝建东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伟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郝建东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伟郝建东郭立刚 
【代理律所】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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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耿利壮;赵聪聪;耿盼 
【本院观点】因各被上诉人均不认可该2份证据,上诉人众昊公司并不能证明多交的车款之外的费用是保险费而不是挂靠费,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案由应该是运输合同纠纷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上诉人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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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案由应该是运输合同纠纷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上诉人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上诉人众昊公司主张该案应属运输合同
纠纷,被上诉人星洁管业公司认为该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本案原审原告星洁管业公司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主张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要求原审被告众昊公司、耿利壮、耿盼、赵聪聪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众昊公司虽然与赵聪聪签订的是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从该合同内容、车辆行驶证、该车投保保单中被保险人为上诉人众昊公司来分析判断,该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保险手续由上诉人办理,车辆营运证以上诉人名义办理,即上诉人将本属于其公司所有的经营许可证,出借给了本案机动车实际车主使用,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与上诉人众昊公司之间存在着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行追偿。而且,涉案车辆与上诉
人众昊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5910号民事判决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1: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5日原告星洁管业与被告耿利壮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约定耿利壮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等。被告耿利壮承运原告价值129343.76元的管材,耿利壮安排耿盼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运输。车辆于2020年5月16日2时38分,行驶到G4高速公路西半幅528公里加750米处时发生火灾,造成全部货物毁损。经河南省公安厅告诉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四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20年5月16日2时38分,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龙华乡耿家庄驾驶人耿盼无证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半幅由北
向南行驶至528公里加750米处,刮擦到右侧隔离护栏和桥墩且车辆发生着火,造成车辆、车上货物(PVC水管)损坏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耿利壮和赵聪聪合伙从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冀A×××××、冀A×××××主挂车一套,2019年6月14日赵聪聪退出了合伙,现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是耿利壮,该车挂靠在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当庭主张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耿盼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耿利壮作为车主明知耿盼无驾驶资格而让其驾驶,具有严重过错,应与耿盼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耿利壮及赵聪聪均称其与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对此,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认可,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从该合同内容、车辆行驶证、该车投保保单中被保险人为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来分析判断,应认定耿利壮与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故由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耿盼、耿利壮应赔偿的款项129343.76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耿盼、耿利壮共同赔偿原告河北星洁管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29343.76元。二、被告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0元,由被告耿盼、耿利壮、元氏县众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