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4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伍静罗琴陈兴旺 
【审理法官】伍静罗琴陈兴旺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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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胡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当事人】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胡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友全 
【当事人-公司】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华温勉军 
【代理律所】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胡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被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7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20:25:31 
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4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3457468799。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东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752337052L。
     负责人: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胡友全。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5740X1。
     负责人:刘小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一审被告胡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7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7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伍 静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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