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1、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原汽车网【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8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路明牛永权王小军
【审理法官】李路明牛永权王小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夏真王光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商水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夏真王光辉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商水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军才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王峰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军才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王峰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军才周鹏王峰
【代理律所】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光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商水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夏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问题,因夏真安装假肢费用并未包含在其它赔偿费用之内,故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当自夏真安装时开始计算,暂支持二十年,更换次数为5次,其该项费用应当为480000元[(20年÷4年/次)×80000元/年)+20年×(80000×5%)=480000元],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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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夏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问题,因夏真安装假肢费用并未包含在其它赔偿费用之内,故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当自夏真安装时开始计算,暂支持二十年,更换次数为5次,其该项费用应当为480000元[(20年÷4年/次)×80000元/年)+20年×(80000×5%)=480000元],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03872.04元,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的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为1681872.04元,按70%责任比例,计1177310.43元,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50000元,下余127310.43元,扣除王光辉已支付的112000元,余款15310.43元由王光辉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金额共计1172000元,扣除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费用113269.37元,下余1058730.63元直接赔付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垫付的113269.37元,由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返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1058730.6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王光辉赔偿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各项损失15310.43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返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3269.37元。 五、驳回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原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9251元,由夏真、凌青建、凌秀轩、夏焕焕负担2263元,王光辉负担16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7: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3日12时50分左右,王光辉驾驶豫P×××某某/豫PN0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南召阳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大道电子商务产业××门口路段,与对向行驶由夏真驾驶的安琪尔二轻电动车(载乘夏焕焕、凌秀轩和凌秀羽)发生碰撞,造成夏真、夏焕焕、凌秀轩受伤,凌秀羽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9日,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第4113211201800005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光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真负次要责任,夏焕焕不承担责任,凌秀羽不承担责任,凌秀轩无责。事发后,夏真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2803.57元,因伤情严重,当天转入南阳文和骨科医院住院,夏焕焕、凌秀轩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夏真诊断为:创伤XXX,左下肢毁损,左肘部皮肤撕脱,左肘部尺神经损伤,左手背皮肤撕脱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肩锁韧带、喙锁韧带断裂,右侧颞顶部皮下血肿,多发肋骨骨折伴右侧血气胸,肺挫伤,右肾挫伤。2018年12月22日出院,住院49天,支付医疗费133469.11元,外购药397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凌青建护理。2018年12月24日到郑州品康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装配假肢及功能训练,时间为36天,由其丈夫凌青建陪护,支付假肢费用80000元。2019年3月7日到南召县医院住院,2019年4月30日出院,住院55天,支付医疗费14448.07元,由其丈夫凌青建陪护。夏焕焕于2018年11月20日
出院,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6692.37元,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等。凌秀轩于2018年11月16日出院,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5333.59元,诊断为颜面部、左手部、右踝部软组织损伤等。夏真住院期间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用113269.37元,王光辉为凌秀羽垫付丧葬费25000元且事故发生后王光辉支付车辆施救费5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0元和处理处理丧葬费用事宜费用7000元。对于夏真的伤情,王光辉、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商水祥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庭审后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对夏真的伤情作司法鉴定,均认可夏真的伤情为六级伤残。夏真的电动车已经报废,没有维修价值。事故发生时,夏真在南召县县城从事服务业,并带领儿子凌秀轩、女儿凌秀羽在南召县城关上学。2019年1月28日,郑州品康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对夏真残疾器具费用作出诊断证明,认为假肢费用为80000元,更换周期为四年,每年维修费为假肢款的5%。王光辉驾驶的事故车辆于2018年1月23日在华安财险信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期均为一年,保额分别为12.2万元和105万元。王光辉所驾车辆挂牌靠在商水祥运汽车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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