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02.04
【文 号】民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
  (民发〔2010〕16号)
  近年来,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服务北京奥运会、应对金融危机期间,各类社会组织各尽所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的显著成绩,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授予中国企业联合会等595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这次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党团组织发挥作用,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希望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希望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向受到表彰的先进社会组织学习,自觉承担起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能力、诚信自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
导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附件: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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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