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O1437 (GS1053)
机动车防盗装置
机动车防盗装置
ICS:
GSMO董事长批准日期:在政府公报公布的日期:本标准生效日期:
机动车防盗装置
汽车gps防盗器1 使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对轿车和多功能轿车的防盗要求做出了规定。
2 补充参考标准
2.1 GS48/1984“机动车—合格证”。
2.2 由GSMO发布的标准“道路车辆识别号(VIN)—内容和结构”。
2.3 由GSMO发布的标准“机动车—汽车识别号(VIN)的位置和固定”。
3 定义
3.1 轿车:一种具有承载9个人(或少于9个人,包括驾驶员)及其行李的动
力的机动车。
3.2 多功能轿车:一种具有专业的越野性能、最多可承载9个人或者重量相当
货物的设计动力的机动车。
3.3 钥匙:一种装置,它采用了能够提供一种打开门锁系统方法的设计、结构
和编码,而该门锁系统采用了只能由该装置打开的设计和结构。
3.4 防盗器:一种专门防止车辆由其发动机提供动力使其开走的装置。
3.5 防盗设定状态:车辆不能由其自身动力驱动行驶的一种状态。
3.6 防盗解除状态:车辆可以正常驱动行驶的一种状态。
3.7 超越控制:在防盗未设定状态下锁止防盗器的一种设计。
3.8 其它防盗装置:包括声音报警装置或可视报警装置或者同时具备这两种功
能的报警装置,可以防止其他人未经允许擅自发动车辆的装置。
4 要求
4.1 防盗器
所有轿车和多功能轿车都应提供一种电子编码的防盗器。
4.1.1 这种防盗器应具有使其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防盗设定和解除防盗设定
的设计:
4.1.1.1 如果防盗器装有可以车外使用的无线电遥控装置,这种装置应在
433.92Mhz或315Mhz频率上发射,最大辐射功率为25mW。
4.1.1.2 装有这种防盗器及其附件的车辆其技术特性和安全要求不应受到它们的
影响。
4.1.1.3 当点火钥匙处于发动机运转模式时,防盗器不应进入防盗设定状态。
4.1.1.4 当防盗器处于未设定状态时只能用一个合适的钥匙才能超越控制防盗
器。
4.1.1.5 防盗器应具有安装和解除防盗设定时不会影响车辆的设计功能和性能的
设计和结构特点,即便其发生故障时也不会影响车辆的设计功能和性
能。
4.1.1.6 防盗器应具有装车后不会失灵或者轻易损坏的设计和结构特点,其任何
主要部件均不易更换和重新组装。
4.1.1.7 更换防盗器后,新的防盗器不应影响车辆的正常功能。
4.1.1.8 汽车电路中的电气或电子特性不应安装防盗器而受到不利影响。
4.1.1.9 防盗器应具有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的至少一种防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起
动的设计:
-关闭至少两个依靠自身动力起动所需的车辆线路,如起动电机、点火系统或燃油供应。
-对车辆起动所需的至少一个控制装置通过编码进行干扰。
4.1.1.10 当防盗器解除设定时不应影响装到车上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功能。
4.1.1.11 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在无需驾驶员其他操作的情况下即
把防盗器置于设定状态:
-把点火钥匙拧到点火开关的“O”位置。
-车辆正常起动程序之前或起动过程中解除设定的防盗器可以通过关掉点火的方式进行设定。
-把钥匙从点火开关处取下最多5分钟后。
-锁车之后。
4.1.1.12 采用以下组合装置的一种或几种即可以解除防盗器的设定:
-一个机械钥匙。
-输入一个可单独选择的、至少有10,000个变量代码的钥匙垫。
-电动/电子式自动力遥控装置,该装置有至少50,000个变量并应有滚动代码和/或至少有10天的扫描时间。
-任何其他具有相同性能的装置。
4.2 其他防盗装置:
4.2.1 可以提供其他防止别人擅自开动车辆的声频或视频报警装置。
4.2.2 由报警装置发出的车外声频信号应在不超过30秒的时间后自动停止。4.2.3 在报警启动后不超过5分钟的时间内视频报警信号应自动停止。
4.2.4 只有当防盗装置重新启动后这些报警信号才能再次发出。
4.2.4.1 如果报警信号为声频信号,应由装在车上的可以听得见的报警装置发出。
4.2.4.2 如果报警信号为视觉信号,应由车灯(转向指示灯)的不断闪烁发出。
4.2.5 本车驾驶员应能够马上关掉报警装置。
4.2.6 钥匙
4.2.6.1 车辆要配一把点火和打开门锁和行李箱锁的钥匙或者两把钥匙,一把开
车门和行李箱锁,另外一把用于点火。
4.2.6.2 门锁或行李箱钥匙无法起到点火钥匙的功能。
4.2.7 在乘员舱的车窗玻璃内侧要有一个标出该车装有报警系统的不干胶标签。
4.2.8 车上可以装一个向权威部门报告车辆所在位置的装置。
4.2.9 车上可以装一个数字式开门系统,密码只有驾驶员知道。
4.3 车辆识别号
4.3.1 车辆识别号(VIN)的字符要符合2.2所提到的标准的要求。
4.3.2 除了2.3中“海湾标准”中提到的部件外,每台车要在底盘处粘贴或刻出
VIN号。
4.3.3 每台车要在发动几何变速箱上贴上或刻出车辆或制造商的识别号。
4.3.4 每台车的VIN号可以粘贴或刻在以下每个部件上:
4.3.4.1 右侧和左侧的前翼子板。
4.3.4.2 发动机罩。
4.3.4.3 右侧和左侧的前车门
4.3.4.4 右侧和左侧的后车门
4.3.4.5 前后保险杠
4.3.4.6 右侧和左侧的后围侧板
4.3.5 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