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预防电瓶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瓶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楼院,由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本小区、楼院的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楼院,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开展排查清理。电瓶车租赁、销售、仓储场所严禁人员住宿,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且危及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电瓶车租赁点、销售点、仓储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要对居民小区、楼院立即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在建筑物楼梯间、疏散通道、门厅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检查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停放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应当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的车棚(车库),并配套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车棚(车库)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与建筑物、楼梯口等保持安全距离。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宣传电瓶车火灾防范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引导和教育众购买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瓶车,并按要求集中停放和充电。一旦遇到电瓶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采取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瓶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96119”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瓶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瓶汽车车轮数在3个以上的其它电动车辆(不包含新能源汽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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