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包含的理赔范围有哪些
何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保险车辆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包含的理赔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相关内容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22⽇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进⾏确定和计算。《机动汽车保险条款》第⼋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赔偿限额分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保险费⽤分别为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50元,被保险⼈可以⾃愿选择投保。这⼀条款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赔偿限额也是保险⼈计算保险费依据。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法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法分两类:
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承担的赔偿⾦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免赔率)
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承担的赔偿⾦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额x(1-免赔率)对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进⾏计算时,被保险⼈应特别注意以下⼏点: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额,保险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但被保险⼈⼰⾃⾏承诺或⽀付的费⽤保险⼈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应赔偿第三者的⾦额,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不予承担。
4、保险⼈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的增加不再负责。
三、事故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赔偿限额是保险⼈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额的最⾼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和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致。即⼴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连),各省省会城市,各⾃治区⾸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汽车保险要保哪些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和保险⼈在投保时⾃⾏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保险事故,保险⼈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事项】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是主车拖带挂车。⽆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
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保险事故后,被保险⼈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例分摊赔偿。
四、《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六⼗五条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不得向被保险⼈赔偿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额。
未经保险⼈书⾯同意,被保险⼈⾃⾏承诺或⽀付的赔偿⾦额,保险⼈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应赔偿⾦额的,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额。
①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负的赔偿⾦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按事故责任⽐例应负的赔偿⾦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额×(1-免赔率)
(3)⾃⾏承诺或⽀付的赔偿⾦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同意,被保险⼈擅⾃同意承担或⽀付的赔款。
2、⼀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额经保险⼈与被保险⼈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追加受害⼈的任何赔偿费⽤不再负责。
3、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赔偿后,⽆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保险期满。
4、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
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