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7.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差异化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统筹创新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和城市环保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对网约车发展规模实行控制。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行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行业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沧州市区及沧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其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职能有明确分工的,依据其规定履行各自职能。
  第六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网约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车膜网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
力,具备供本市交通、行政审批、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办公场所地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前
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九条 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应在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