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涉税问题解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避免长途驾车劳顿,“异地飞机或高铁+目的地租车”的出行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互联网平台的强力推进,也成为汽车租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因省力、省事、省心、经济,汽车租赁行业方兴未艾。汽车租赁服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筹划,是该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通过与相关从业者的沟通,初步罗列以下12个问题: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二、汽车租赁公司的三大业务: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核算?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租赁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劳务,纳税地点?
五、租车公司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点如何纳税?如果相互之间车辆、司机借调使用,如何纳税?
六、汽车租赁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七、如果车辆租自个人,油费、过路费如何列支?
八、如果车辆租自个人,出现故障,维修费可否列支?
九、车辆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和公司名义购买,哪个更划算?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负轻,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十一、车船税方面,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1、如果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租车或包车服务,则租赁公司需全额确认服务收入,其成本费用为租赁公司向所租用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付的租金,包括向兼职司机支付的劳务费用。
会计成本费用确认:需取得相关支出发生的真实性证明,如租赁服务合同、支付流水、签收依据等。
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即提供车辆的单位开具或个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个人流程:持身份证及合同等材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申请代开,在起征点以上,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费为0.36%,水利基金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收入-扣除费用)*20%。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为800元,以上为收入的20%。部分地区实行核定征收,税率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2、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仅对客户提供租赁信息,收取平台信息服务费,对外承接业务由第三方提供,则成本费用为提供租赁信息相关的运转费用。
二、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汽车租赁服务(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即向客户提供商务用车、旅游用车、机场接送专车等租车服务。该应税服务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其二,为客户提供导游、商务会务、婚庆礼仪等相关服务。这里严格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界定,属于营改增的,按照实际业务性质和身份,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率和征收率;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缴纳营业税;
其三,提供包车(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司机)服务。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01510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是:将新业态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
没有突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是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模式,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杭州市2015122日正式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汽车租赁平台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准入机制,发展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具体准入条件另行制定。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有期限使用。
如果公司既有租车服务,又有包车服务,需分别核算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会计科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下可设四个明细科目:
——汽车租赁收入(核算对外租赁汽车取得的营业收入)
——包车收入(核算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增值税范围其他服务(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相关的服务事项)
——营业税范围服务(提供导游等一般生活性服务)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1、平台模式: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打车),为司机(及运输公司)、乘客(含所在公司)提供撮合信息,资金划给平台公司,只收取平台信息费,其余费用均转付给提供运输的公司和司机。(不考虑其他资质管理需求)。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公司(或司机)对乘客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平台按收取的信息费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给汽车运输公司,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直营模式:租赁公司既是平台公司,又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如快车)。这种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该模式如上提供包车服务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相互之间车辆调用、司机相互借调是否涉税?
总分机构在不同域,如果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采用连锁经营的),可以相互调用车辆或司机,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未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则相互之间调用视同相互之间存在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见上述相关解释。
六、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租用车辆对外提供租车服务途中加油、过路费如何列支和税务处理?
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其服务车辆非自有(向别的租车公司或个人临时调用),途中加油、过路费视汽车租赁公司与车辆提供者的合同约定。如果租车费包含了油费、过路费等,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承担的,则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
八、汽车租赁公司如系长期租用个人的车辆,在租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可否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维修费、保养费?
因汽车所有者为个人,其车辆维修费用、保养费用应由所有人承担;但如长期租用,可将相关维修保养费用纳入租赁费总额之中,间接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