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鉴于:
为保障被保险人营业用汽车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保险法》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达成以下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1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1.2 保险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具体保险费详见保险单。
第二条 保险范围
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本车自燃、碰撞、盗窃、抢劫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2 损失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若保险金额无法确定的,则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车辆购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汽车保险续保2.3 本合同不承担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2)车辆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验车、保养或修理不当所导致的损失;
(3)车辆超载、超速、非法改装、被检验机构认定的车辆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所导致的损失;
(4)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内的损失;
(5)因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 甲方对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2 甲方应当依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及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并在接到被保险人申请赔付之日起15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3.3 甲方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终止
4.1 本合同开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2 如被保险人要求在保险期间内转让或变更车辆,应在车辆变更后30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3 保险期间届满,甲、乙双方未提出续保或解除合同申请的,本合同自动续期一个保险期间。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撤销
5.1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如在保险期满前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的未发生保险责任的部分。
5.2 本合同的撤销应当经被保险人和甲方双方协商一致,撤销申请应当包含被保险人原因说明、保险公司意见、甲方意见以及解决方案等内容,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保险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应当承担逾期赔款利息和违约金,并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6.2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对该保险责任的追偿权。
第七条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7.1 本合同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7.2 本合同中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8.2 如因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单上确定具体内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请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协商解决。
9.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保险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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