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统保方案
第一部分
一、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
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二、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三、投保人/承保对象
全省所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包括班车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保险责任范围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五、各项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是乙方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法律费用所有赔偿总额的上限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X投保车辆投保乘客座位数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的5%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保险期间内所有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六、每人责任限额及保险费
每人责任限额及每座年保险费
每人责任限额即每座责任限额,按照河南省保监局、河南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每座责任限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认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证件为准
经营线路 县内线路 省内线路 省际线路 每座责任限额 10万 20万 30万 每座年保险费 50元 95元 元 每车年保险费
1、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0座及以下车辆,按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
每车年保险费=核定乘客座位数×每座保险费
2、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0座以上、25座及以下车辆,按不低于20个乘客座位数投保
每车年保险费=核定的乘客座位数×每座保险费
3、核定乘客座位数在25座以上的车辆,按核定乘客座位数不低于80%的比例投保
每车年保险费=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比例×每座保险费 七、办理程序
、乙方在方便承运人投保的地点设立保险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提供保险服务
、乙方应将道路客运承运人投保车辆情况定期向有关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供其查验
、甲方对乙方在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的工作和问题,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八、特别约定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程保险责任的起止范围为:从乘客检票进站至到站下车安全离开当班车辆,包括中途上车、中途下车并安全离开车辆的乘客
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由于报废、转卖等正常原因导致的退保,按照下列比例执行,但转卖后仍属我省管辖的车辆,必须重新投保或在转卖过程中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退保时,须提供车辆报废或转让证明
保险期限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退保费=退保车辆保单初始交纳保险费×已生效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在统保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全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经营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对统保费率可以进行适度调整
本保险所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条款》所称“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如下行为: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经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认定的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驾驶的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5、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汽车保险续保6、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 第二部分
一、服务机构
1、保险服务领导小组
乙方成立由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责任意外险部、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人员参与的保险服务领导小组,与甲方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工作
组 长: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宿爱国 副组长:责任意外险部副总经理 李志恒 理赔管理部总经理 蒋 涛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孙豫凤
成 员:责任意外险部副总经理 文晓娜 理赔管理部高级主管 方建法 客户服务部高级主管 朱国重 各市分公司 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2、现场服务机构
乙方成立由各市分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当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乙方各市分支机构提供对口服务,并对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乙方在方便承运
人投保的地点设立保险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提供保险服务,并提供各服务点的负责人名单及,要求、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迅速全面开展工作 二、配套服务
1、现场办公
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各县区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在运管部门的办证点提供现场服务,现场咨询及办理保险手续
2、数据共享
乙方将充分利用“三个中心”的数据集中功能,根据甲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投保的车辆情况如牌照、座位数、限额、保险费、台数及发生事故及损失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甲方进行通报
3、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将根据甲方建议,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由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4、培训咨询服务
乙方将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双方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之掌握保险及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乙方还将不定期与甲方共同举办驾驶员交通安全和保险知识培训班,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和保险意识
5、续保服务
乙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15天提醒投保车辆续保,以方便车主及早安排保险,以避免因脱保而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保险补偿
6、专线电话服务
乙方提供全国统一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在全国任何地点号码,即可为承运人提供保险咨询、报案和保险投诉服务
7、“异地出险,就地查勘”服务
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意地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均可通过当地人保公司机构进行代查勘现场,代定损服务
8、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甲方设立专线举报和:-,-,并承诺事有回复,办有结果 三、理赔服务
1、理赔原则
乙方在处理赔案过程中将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
2、理赔程序
出险后投保人可通过当地的或甲方公布的现场服务机构负责人员的报案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核对损失并指导投保人收集和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审核无误后,按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最后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其程序如下:
出险报案核对损失 事故原因分析 现场查勘 接受报案 预付赔款的处理
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赔款,若损失金额基本确定,事故处理不能在短期内完成,甲方可按最低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被保险人及时恢
复经营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甲方将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其余赔款
5、理赔时限
甲方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尽快缮制赔案,并在损失金额确定后按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万元以内赔案,7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以内赔案, 10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以上赔案,1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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