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与非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无效发布时间:2009-07-14 来源:chenf 浏览数:1794
案例简介:某年7月,教师刘某等一行5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同年6月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一香港一澳门十日旅游团旅游。刘某称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共支付了旅行费用33950元。但是,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刘某等旅游者造成了损害,其中主要包括:
一、甲旅行社根本无能力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
二、刘某等旅游者在登上离境飞机时,甲旅行社却将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为乙旅行社,旅行全程均以乙旅行社的名义出现;
三、在泰国旅游期间,刘某等人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海鲜大餐出现集体申毒事件;
四、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周,致使刘某等旅游者在机场耽误行程4个多小时,造成就餐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增加一天行程,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
为此,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6393元。
甲旅行社称,此次旅游是乙社授权委托组织的,乙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在泰国旅游期间,全团116人只有10余人(包括投诉者5人)就餐后出现肠胃不适,并非食物中毒;旅游团增加在香港自由活动1天,在出团通知书中已明示,且没有增收旅游者费用;从泰国赴香港的飞机票是由泰国方面安排,且时间不能提前确定,当天因飞机临时有变动,造成游客在机场等候时间过长,对此投诉者亦应予以理解;关于增加购物次数及自费旅游项目等,均属当事人自愿,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刘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甲旅行社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甲旅行社无经营出境旅游资格,不能从事出境旅游业务,所以,与刘某等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如果甲旅行社是受乙社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那么,它只能以乙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但是在本案中,甲社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因此,该旅游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换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甲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与刘某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鉴于
合同已旅行完毕,且甲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刘某等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则刘某等旅游者也应将其在旅游中的费用支付给甲旅行社,即各自返还财产。此外,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甲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对于甲旅行社超经营范围订出境旅游合同问题,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刘某等人要求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食物中毒需要有证据。一般到海外旅游,会有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肠胃不适等症状,与食物中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否属于食物中毒,关键是要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没有充足的证明,是不能轻易认定事物中毒的。就本案而言,该旅行团共计116人,而发生不适的仅有10余人,这显然不符合食物中毒的特点,况且又无证据支持,故旅行社没有责任。
三、旅行社并非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在本案中,增加旅游天数,在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中作了明示,刘某等旅游者没有提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此外,增加购物次数也属刘某等旅游者的自愿行为,并非旅行社擅自更改。因此,刘某等旅游者不能对此提出赔偿要求。
破旧旅游车砖头当刹车 3天历险激怒22沈阳游客
“五一”黄金周的“快乐之旅”成了一次心惊肉跳的历险记。旅游车不仅透风,还没有手刹车,接着途中又出现脚刹车失灵的现象,最后在返回途中,车的离合器片居然烧了,车抛锚在路上。坐上有着如此安全隐
患的旅游车,22名沈阳天平旅行社“青山沟、桓仁”之旅的游客就像做了一场噩梦。昨日,气愤不已的游客向本报投诉。
莒县汽车网
担心省内游未签合同交钱只给三联据据投诉的游客说:“出发前,旅行社提供了一份青山沟、桓仁三日游的宣传单,上面写着:‘精确操作,准时发团,快乐之旅’。但当交钱的时候,旅行社却未和我们签合同,他们解释说短途旅游都不用签合同,而交完钱后,我们也只是得到了一张三联据。我们都很担心,不签合同,要出了安全事故,谁来负责?”5月2日,原定早5点出发的车因各种原因被推迟到了6点半,当大家上了一辆黄海大巴后,又被叫了下来,转乘一辆破旧的中巴。
惊心“老爷车”险象环生捡块砖头当手刹车
投诉者那先生气愤地说:“他们简直是拿生命开玩笑。开车后,后座游客发现车的后备厢缺少护板,车体透风。之后,大家还注意到,车上竟无有效的手刹车装置。车辆在途中多次抛锚。而旅游途中,每次停车后,导游都跳下车用砖头垫在车的后轮处,以免溜车。一路上多是山路,还下着小雨,在如此车况不佳的车上,大家都感到心惊肉跳,并为自己的安危捏了一把汗。”
那先生说:“三日游的第二天,车就坏在了从青山沟到桓仁的路上,修车时间很长。越是担心车出事儿,车越不好使。从第二天起,车的脚制动装置竟然也出现了失灵现象,游客们提出强烈抗议,一再要求换车。”
闹心三日历险心惊胆战深更半夜截车回家
游客们说:“因车况不好,第一天花了9个小时才到了目的地,而在回沈时,这辆破旧的‘老爷车’终于坏在了由永陵到南杂木的路上。因车迟迟未能修好,游客们在路上截了一辆中巴客车于当晚9时30分左右回到了沈阳。为得到合理的解释和答复,游客们都没有回家,直接来到了旅行社。
旅行社依法给游客赔偿追究车主的责任
针对游客们的遭遇,昨日下午,记者与天平旅行社取得了联系。一位范姓女士向记者解释了有关问题。范女士承认这次旅行因车况问题给游客带来了很多麻烦,这是旅行社不愿看到的。但事发后,旅行社也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在游客回沈当晚派车将游客逐一送回了家。不过,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每人赔偿83元车费的解决方案,游客们没有接受。
范女士说,这台中巴是旅行社从外面租来的,因为“五一”客流量很大,所以旅行社当时没有对该车进行检测。提到未签合同的事情,范女士说,现在省内的短途旅游一般都不签合同。对于为何由一开始的黄海大客改成中巴一事,范女士说,这主要是由游客数量决定的。现在,旅行社也正在调查车辆的问题,并要追究车主的责任。范女士说,事发后,旅行社已向游客进行了道歉,并在尽全力积极处理此事,旅行社会依法对游客进行赔偿,给游客一个合理的答复。
旅游局先解决游客投诉再追究相关责任
事发后,游客们将此事投诉到了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昨日上午,记者与沈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据介绍,该部门已正式受理这起投诉,并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表示将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这位负责人表示,解决游客投诉是首位的,之后将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如因旅行社管理疏漏或违反规定,旅游局将对旅行社提出整改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有关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省旅游局也已了解此事,并对此事密切关注。这位负责人表示,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车辆安全状况和性能未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都是不允许的,旅行社必须首先对游客的安全尽到责任。
《辽沈晚报》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