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29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纪洪成;纪秉伟;纪秉立;孔祥俊;张洪明;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莒县汽车网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纪洪成纪秉伟纪秉立孔祥俊张洪明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纪洪成纪秉伟纪秉立孔祥俊张洪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被告】纪洪成;纪秉伟;纪秉立;孔祥俊;张洪明;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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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2:5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纪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2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14098516G。
主要负责人:杜家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蕾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洪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秉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秉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284212470。
法定代表人:高为昌,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洪成、纪秉伟、纪秉立与被告孔祥俊、张洪明、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宋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志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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