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王世超与与岚山营业部、日照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超,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居委。
  委托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岚山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岚山营业部以下简称岚山营业部。
  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
  代表人万克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全溪、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财产保险公司。
  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
  代表人王亚鸣,经理。
  原告王世超与被告岚山营业部、日照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均山及被告岚山营业部委托代理人蔡全溪、王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照财产保险公司代表人王亚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超诉称,2019年3月30日,原告对所有的鲁50371鲁036挂号牌半挂车向第一被告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1412381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2019年5月3日13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在342省道与王守田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守田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王守田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价值认定费、拖车费、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809925元,并承担诉讼费6215元,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理由为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证未年审的拒赔通知书。莒县汽车网
  而被告未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且未对保险免责条款及应注意事项明确告知原告,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且原告的车辆行驶证已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