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李照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莒县汽车网2020.02.19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卜雪雁苗自富宋海红 
【审理法官】卜雪雁苗自富宋海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李照玉;惠英太;吴桂平;李思成;李某1;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海峰 
【当事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李照玉惠英太吴桂平李思成李某1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海峰 
【当事人-个人】李照玉惠英太吴桂平李思成李某1任绪斌王海峰 
【当事人-公司】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成森吴国洋 
【代理律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王海峰 
【被告】李照玉;惠英太;吴桂平;李思成;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绪斌;中国人民 
【本院观点】根据《日照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建议》、《日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自2017年5月,东港公路局和公路养护公司职责已经明确划分,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日常养护职责已经由公路养护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扣押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质证新证据证明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日照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建议》、《日照市人民政
府专题会议纪要》自2017年5月,东港公路局和公路养护公司职责已经明确划分,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日常养护职责已经由公路养护公司承担。公路养护公司作为公路专门养护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涉案公路的清洁、畅通等。本案中公路养护公司未及时清理他人撒落在公路上的石块,排除隐患,致使李某2驾驶的车辆与道路上的石块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亮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李某2死亡。公路养护公司未完全尽到公路养护职责,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公路养护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路养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56:38 
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李照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1民终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3CG74Y。
     法定代表人:李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照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英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成。
     法定代理人:吴桂平。系李思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吴桂平。系李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F4985273X4。
     法定代表人:卢立亮,局长。
     原审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城区汶河三路某某
     原审被告:任绪斌。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诉讼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照玉、惠英太、吴桂平、李思成、李某1、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港公路局)、原审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胜运输公司)、任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公路养护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210001元的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包括交通运输部的复函以及上诉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涉案道路的养护巡查记录,证实上诉人的养护巡查范围不包括本案中未能查明第三人的违法抛洒行为,且上诉人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以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对涉案道路进行过养护作业。在上诉人实施养护作业之后的下班时间段内因无法查明第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掉落物或者洒落物,不属于上诉人正常养护巡查时段的排查清理物。上诉人没有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养护的义务,客观上也不可能在下班后知晓有人在公路上抛洒、掉落石块。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2.2017年5月份日照市进行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没
有也不可能改变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对于辖区内公路负有养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只是具体的养护工作交由上诉人实施。2017年5月日照市进行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本质上是日照市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的先行探索式改革,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公路管理局对辖区内公路负有管理养护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已经举证证实,无论是日照市公路管理局,还是东港区公路管理局,其公开、公示的网站信息均显示,公路管理养护系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或者工作职责,这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虽然日照市进行了养护管理方面的改革,但并没有明确由上诉人代替公路管理部门承担公路养护管理这一法定职责,上诉人在现实中也只是承接了具体的养护工作,至于对内有谁管理、对外由谁负责,并无定论。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当于确定上诉人代替公路管理部门承担日照市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这本身属于违反上位法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