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输油软管使用操作规定
1码头使用的输油软管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并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测试,无明显变形和渗漏等异常情况的方可交付使用。软管使用前,应有编号、测试时间、压力等各项数据的记录。
2先接好静地线,再接好胶管。
3软管在作业时不得超过规定工作压力。
4使用中的软管每半年须测试一次,因强度降低的应适当降低使用压力,做好记录。
5软管在吊高作业和平放时,应保持适度弯曲度,作业中避免剧烈振动和磨擦,当班人员应加强检查,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立即停止使用或更换。
6控制软管输油流速不超过6米/秒。
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驾驶相应的机动车五年以上者;三年内无重特大事故发生者;没有酒瘾、网瘾等有碍于车辆安全驾驶等不良行为者。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取得相应的车辆资格证件。
(5)符合(杭政办函〔2009〕356号)《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资格证;
2、经工程运输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
3、非本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驾驶证、行驶证的人员和车辆,须在企业所在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应聘人员应进入下列录用工作程序:
(1)初试由职能部门进行形象目测,综合性提问或面试。
(2)初试合格后,可进入常规理论和适应性操作的技能评定。
(3)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体检合格后经公司审定同意录用后,签定相关管理协议,进行上岗前车辆安全教育。
(5)准入岗位后试用实习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顺延至6个月为限,同时签订责任书等。
(6)按公司的车辆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车辆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0.5万元,每月按比例规定提取车辆安全风险。车辆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全额退还,如有违约责任复核后退还。
(7)明确告知驾驶员按生产经营特性惯例,工作时间为24小时倒班制。
3、在试用实习期内,凡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可以终止协议予以辞退:
(1)有章不循、不服从车辆安全和行政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
(2)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责任行车事故。
(3)违章、肇事、被处以扣证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
(4)提供伪造的证书、证明的。
(5)在试用实习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运输公司安全科安全职责
安全科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在经理和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上级布置,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领导适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3.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参与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4.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产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上级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分析处理并到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参与制定完善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
查。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8.按国家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发放和使用。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汽车软管
9.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对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行业公路、桥、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好同煤集团辖属公路、道路、桥、涵的维修和施工,确保公路、桥安全和畅通。
2、负责集团公司辖属公路、道路、桥、涵及公路道路配套的市政设施(包括排水、防洪设施、坝墙、各类管网、管线、路灯、广告设施、交通标志、路面标线及各类公路防护设施)
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辖属公路、道路、桥、涵及配套的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大修改造和新建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公路、桥、涵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进行整改,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验收。
4、负责对全处的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运行、维护、修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辖属公路、道路、桥、涵及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四定(定时、定责任人、定标准要求、定资金)措施,及时排除和解决,对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
6、负责全处员工各工种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实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参加生产和施工全体员工做到人人懂本岗位的安全知识、懂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会自救、互救、自保、互保安全手段和会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7、负责全处的业务保安和五管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道路的安全畅通,全面做好本处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对有关危害、损害、集团公司辖属公路、道路、桥、涵及公路路政设施安全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9、负责集团公司辖属公路及主次干道路及公路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预防地质灾害、防汛工程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编制、参与审定。
局公交处处长岗位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公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起草、修订公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本处室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公交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
规章等重大活动。
4、定期组织开展公交运营安全大检查,督导基层按期完成本处室、局机关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5、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公交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6、负责本处室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重特大事故,按“局应急预案”,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某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
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
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