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2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2.0.2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汽车装修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