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探讨
摘要:从三鹿奶粉染馒头北京汽车e系再到楼脆脆等一系列恶性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着与广大人民众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的安全。治病需先病根,然后再对症下药,解决产品安全问题同样如此。产生产品安全事件的原因,不但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有执法者的执法不严,更有一些生产者对法律的漠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从立法方面进行深一步理解和研究,分析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及其如何完善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完善立法;法律责任;缺陷产品召回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事件2013款桑塔纳>汽车新三包法三聚氰胺事件毒奶粉事件一汽丰田,染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市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管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其记录进行分析,确保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产
品质量进行依法监控,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
(一)立法体例不科学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包括配套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组合而成的的统一体。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管法,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之中,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即将调整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具有法律的稳定性,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较多地体现国家政策,具有灵活多变性,《产品质量法》将两部分简单组合在一起,则不宜于法律的立、改、废,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分工主义。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这一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它与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面对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也显得越
打蜡来越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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