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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即在建设办公用房时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本建设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应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选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附则。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
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最后,本建设标准的制定经过了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的方针和要求,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的开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当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当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于不同级别的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同等级的办公用房有不同的面积指标。在寒冷地区或高层建筑办公用房中,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应超过规定的面积指标。
省级及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54平方米,副职每人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18平方米;处级每人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的标准为: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32平方米,副职每人18平方米;XXX(处)级每人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标准为:县(市、旗)级正职每人20平方米,副职每人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6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在建设办公用房时,需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卫用房的建设。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并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建
设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选址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选择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在建设用地方面,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节约用地。同时,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对于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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