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1999〕2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汽车装修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
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