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产品召回制度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确立以来,因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推广,《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本文就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对其立法宗旨和立法构想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产品召回,缺陷,惩罚性赔偿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2002年10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社
会舆论、各种媒体对此反映强烈,说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一、我国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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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美国是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撞翻变道车
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如《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及2000年11月通过的《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欧盟
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其它国家都纷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产品
召回制度,要求制造商在知晓其产品存在缺陷后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并规定制造商有义务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召回缺陷产品,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德国的《产
品安全法》、《设备安全法》、《建筑产品安全法》等及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和《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等。
那么,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呢?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笔者认为实有必要
第一,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角度而言对产品的一些缺陷还可以忍受,改革开放以来,物质已经变得极大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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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的需求由实用变成注重档次、品牌后如果说还是任由劣质产品当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危险性,有利于拉动消费,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青岛二手第二,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必然破产倒闭,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这样,自然又使自己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
第三,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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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措施。因其对“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无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凭此规定难以从法律上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2002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对于今年第二季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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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插座产品,从当月起予以强制收回。插头插座,成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第一个对象。同年1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次发布公告召回美国惠氏奶粉。然而,这只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
告形式规定的特定产品的召回,不是依据哪个法律规范进行的,权威性不够,也不具有普遍性。可以预见,今后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每次仅靠主管部门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并且不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实行产品召回,既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不符合加入WTO后加强法律透明度的要求,从而需要尽快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第四,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我国已经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