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5.13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1、许某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获悉其哥哥许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海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许某甲用于转移募集所得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许某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宝马金融  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等上游犯罪的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进行如下提示:
  第一,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犯罪的嫌疑人。
  第二,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第一防线”的作用。
  第三,刑事司法应积极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司法机关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犯罪”的倾向,注重从上游犯罪的事实证据中挖掘、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冻结相关账户,发挥刑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
 
2、薛某某、徐某某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顾某某(已判决)等某家装产品商场工作人员伙同贷款中介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江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在明知吴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等贷款申请人没有购买家装产品意愿的情况下,利用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合作的“家装贷”业务骗取银行贷款资金。
  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明知上述资金系骗贷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薛某某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2月以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罪是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七类上游犯罪即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构成罪。犯罪严重损害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发生在你我身边,可能就是帮忙开一个银行账户或者转账。在他人提出借个账户走账或者提供银行账户的时候,一定要核实清楚原因,弄清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真正做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负责,对自己负责,切不可出于好意帮忙,却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3、姜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维克(外籍,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PlayPal公司名义在本市某商厦设立上海分部,通过业务人员介绍、现场讲课等方式向投资人介绍以现金和虚拟币“
币币交易”的形式投资购买公司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收益。维克作为中国区负责人负责向投资人宣传公司产品,被告人姜某某负责发展国内会员,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姜某某整理投资人数据、帮助投资人办理投资业务及报销行程费用等,被告人刘某乙为PlayPal公司开发理财软件并介绍投资人投资。2019年10月,投资人发现该公司APP无法登陆。截至案发,PlayPal公司共吸引投资人30余人。
  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6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PlayPal公司在宣传中引用健康监控理念、区块链技术、虚拟币投资等时下较为流行的概念,以虚拟币投资代替货币投资,同时利用部分作案人员系外国人进行授课,对投资人形成较大吸引力和迷惑性,企图规避法律风险和相关部门查处。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对以虚拟币等新型投资方式可能涉及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普及投资渠道与投资方式和区块链、虚拟币等新兴技术、热点词汇等基本概念知识,引导投资人理性选择正规投资渠道,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涉案的PlayPal公司在国内没有工商注册,且以其他公司名义租借办公地点,增大了查处难度。为此,建议属地市场监管、税务、招商引资、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区域内经营场所加大排摸力度,了解辖区企业发展状况,对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加大警示力度,对违法及时加以制止,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通报司法机关。对于新类型案件,办案机关应加大合作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4、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起,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多个地区设立经营场所,先后发售9支私募基金产品,由董某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组成销售团队以投资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与千余名投资人签订基金投资合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