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车辆报价
一、车辆报价
车辆总数 (单位:辆) | 保费(交强险+商业险) | 车船税 (单位:元) | 总计 (单位:元) |
¥ | ¥ | ¥ | |
二、保险期限
1、一年
2、短期:待报废车辆或贵单位要求,商业险可根据需要办理短 期投保,交强险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惠幅度
1、交强险将根据保监会规定,据实给予安全奖,最高优惠幅度 30%,商业险在标准费率的基础
上,给予贵单位30%的统一优惠比例 (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交强险保费+商业险标准保费义(1
-30%) o
2、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算保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 的,按日比例费率计算保费。
3、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原因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保险公司车辆保 险适用的条款、费率、费率优惠比例等发生变化,我司承诺在自我司 知道此类变化发生时及时通知贵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此类变化 对贵单位车辆保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保障、保费等方面)向贵单 位提交书面报告。
4、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原因导致我司车辆保险最大费率优惠比例 发生变化,并优于本计划书下的最大优惠比例(即30%),我司将按 照变化后的最大费率优惠比例自动适用于贵单位新投保车辆。
5、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原因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我司车辆保险适 用的费率发生变化,按变化
后的车险费率表计算的优惠后实缴保费低 于本计划书所约定的优惠后实缴保费,我司承诺贵单位在车险费率表 变化后投保的车辆适用调整后的车险费率表。
第三部分保险产品
我公司重庆分公司致力于为XX公司提供完善的车辆保险综合解 决方案,保险产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 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 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IlOOo。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IoOO。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IIOOo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IOoO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为IoO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 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 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
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商业险保险责任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 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 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车险报价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 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 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 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 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 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
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 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 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 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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